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

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

ID:7148801

大小:33.9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2-05

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_第1页
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_第2页
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_第3页
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_第4页
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一步依法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现就《条例》与国家法的衔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基本原则.《条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相冲突或《条例》没有规定的条款,严格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执行;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没有作强制性规定的,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按省《条例》规定执行;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予以约定。二、《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规定由《条例》规定的“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调整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

3、立条件.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数由《条例》规定的“7个以上”调整为“5个以上”;2.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由《条例》规定的“5万元以上”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约定的本社全体成员的出资总额。”(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足20人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控制在成员总数的5%以内。3.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4.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4、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由《条例》规定的“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调整为“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对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由章程进行规定或由成员会议进行表决规定。”(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承担由《条例》规定的“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调整为“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

5、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对于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3.对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规定.成员出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尽的义务,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单个成员出资

6、金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一半以上。具体出资方式、数额、比例由章程进行约定。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合作社的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载明的成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为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七)关于农民

7、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作为确定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承担法律责任、附加表决权和退社财务清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八)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成员财产处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或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经营盈余,按照章程规定返还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