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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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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罚[XX]04号 **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市汉台区西环路。 当事人**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油菜种子一案,经**县农业局依法审理,现查: 今年八月九日至十五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先后在**县大河坎镇、梁山镇、城关镇、青树镇、高家岭乡等乡镇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曹树文、冯中诚、许强等11户种子零售点销售的“陕油9号”油菜品种标签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地;“杂优1号”油菜种无审定证编号,同时也没有生产日期和产地,11个
2、点共查扣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陕油9号”854袋,计85.4公斤;“杂优1号”226袋,计22.6公斤。 经调查证实上述“陕油9号”和“[找材料到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杂优1号”油菜种子均是由**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货源,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油菜种子“陕油9号”、“杂优1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已于二00六年八月十九日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组织听证要求。 综上所
3、述,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油菜种子“陕油9号”及“杂优1号”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及时悔改,社会危害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经营销售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陕油9号”及“杂优1号”油菜种子,责令改正。 2、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当事人**兴隆种业有限
4、责任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收费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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