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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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38H0012川环法广元罚字〔2016〕12号被处罚者:广元市上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5108002058146734机构代码:915108002058146734法定代表人马劲晖职务总经理电话13981219990地址:广元市上西金轮南路99号广元市上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6口取水井并投入使用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临近上西加油

2、站嘉陵江边新建的2口取水井(东经105°48′43〃,北纬32°26′32〃,),两口井相聚10米,在严家湾大桥下游和大口井之间新建的4口取水井14、15、16、17号,分别距严家湾大桥(东经105°49′40〃,北纬32°27′34〃,)下游60米、110米、160米、210米,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环境行政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环境行政案件调查笔录、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

3、政法函[2016]6号)(复印件)、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4]470号)文件(复印件)、企业运行值班记录、广元市人民政府研究国道108线严家湾嘉陵江大桥建设有关四川省环保厅制共4页第1页(一式三份)问题的会议纪要(广府阅〔2013〕54号)、广元市上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迁建取水井项目的情况报告(广上水司[2013]45号)、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元市公路管理局国道108线广元严家湾大桥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环办函[2012]241号)、广元市公路管理局《关于迁移上西水厂9个饮用水取水口的承诺》、广元市水务

4、局《关于严家湾嘉陵江大桥建设迁建上西水厂取水工程的意见》(广水[2012]93号)、广元市上西水厂水源地与严家湾大桥工程位置关系图、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道108线广元严家湾大桥新建工程有关上西水厂取水井迁建情况的函》(广环函[2016]93号)、广元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国道108线严家湾嘉陵江大桥工程迁建上西水厂取水井有关情况的复函》(广路函[2016]40号)、广元市上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新迁建6口取水井情况说明》、上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停止使用6口迁建井的情况说明》、广元市新希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彭香琼资

5、质证明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1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广元罚告字〔2016〕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广元听告字〔2016〕7号),于2016年11月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我局于2016年1

6、1月9日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川环法广元听通字〔2016〕01号)送达你公司。我局于2016年11月18日在市环保局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劲晖总经理、代理人徐忠诚出席了听证会。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6四川省环保厅制共4页第2页(一式三份)口取水井并投入使用一事予以认可,但你公司认为:一是处罚时效过期,上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的6口取水井于2014年5月建成,我局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调查,已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追溯期,不应处罚;二是法律

7、适用问题,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应适用新法处罚;三是新建的6口取水井已停止使用,我局应根据该公司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减轻处罚;四是认为部分勘验笔录不规范。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异议和意见,我局对上述异议和意见进行了复核和复查,认为:一是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4]470号)明确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我局对本案的处罚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时效规定的;二是按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第四点

8、的规定,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因此我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是准确的;三是你公司新建的6口取水井确已停止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四是部分勘验笔录不规范的问题,我局案件调查人员于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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