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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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38H0003川环法广元罚字〔2015〕3号被处罚者:广元市利州区吉顺纸品加工厂营业执照注册号:510802600003562机构代码:L6680428-2法定代表人黄斌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981295511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国营八二一厂水气公司冷库库房(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广元市利州区吉顺纸品加工厂私设暗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平溪河一事,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5年4月7日,我局接马华书记信箱20150405036号信访件,反映八二

2、一厂平溪河广元市利州区吉顺纸品加工厂和平溪纸品加工厂存在偷排等环境违法问题。2015年4月13日,广元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同利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三家纸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广元市利州区吉顺纸品加工厂,在其清水池旁边的厕所化粪池内设置PVC管一根,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和厕所废水一并排入平溪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市长信箱投诉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4页第1页(一式三份)——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广环函〔2006〕134号)——环保

3、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意见复印件(广环验〔2011〕14号)——财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川环法广元检勘字〔2015〕10号)——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环境污染源限期整治决定书(川环法广利限字〔2015〕13号)——送达回证(川环法广利送字〔2015〕72号)——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郑军)(川环法广元行询字〔2015〕15号)——环境行政执法约见通知书(川H市约见通字〔2015〕05号)——送达回证(川H市送字〔2015〕231号)——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黄斌)(川环法广元行询字〔2015〕16号)—

4、—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庄正华)(川环法广元行询字〔2015〕17号)——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庄正华)(川环法广元行询字〔2015〕19号)——后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报告(广环监字(2015)第102WT05号)——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报告(广环监字(2015)第104WT05号)可以认定,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四川省环境保护

5、厅制共4页第2页(一式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我局于2015年4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广元罚告字〔2015〕3号)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广元听告字〔2015〕3号)于2015年4月28日送达你单位。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年4月28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广元罚告字〔2015〕3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

6、广元听告字〔2015〕3号)和《送达回证》(川环法广元送字〔2015〕232号)为证。你单位接到告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配合调查,及时拆除暗管并停产进行整治。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捌万圆整(¥80000.00)。三、处罚决定额履行方式和期

7、限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广元市财政局(开户银行: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4页第3页(一式三份)政银行广元市东坝嘉陵路支行,账号:100145304570019999)。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8、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人:广元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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