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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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73号当事人:广州市明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金属制品加工项目,主要从事钢铁热浸锌制品,于2012年8月正式投产。当事人主要设有天车10台、酸洗池6个、水洗池4个、浸溶剂池(助熔池)2个、熔锌炉2台、冷却池2个及辅助生产设备一批;生产工艺流程:上料→酸洗→水洗→浸助镀溶剂→热浸锌→水冷钝化→精装→检验→入库。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废水为水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水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中和沉淀压滤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

2、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大岗污水处理厂处理。2018年1月23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废水总排放口进行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编号:NS20180158)显示,当事人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PH值为5.33、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37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103mg/L、总铬浓度为3.5mg/L、镍浓度为1.5mg/L、锌浓度为45mg/L,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 /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限值(PH值:6-9、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化学需氧量:500mg/L、总铬:1.5mg/L、镍:1.0mg/L、锌:5.0mg/L)。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编号:NS20180158)、《关于广州市明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穗(番)环管影【2010】638号)、《关于广州市明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穗(番)环管验【2012】214号)、《关于广州市明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第

4、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穗南开环管验【2014】77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经查实,当事人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铬、镍、锌浓度,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PH值:6-9、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化学需氧量:500mg/L、总铬:1.5mg/L、镍:1.0mg/L、锌:5.0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18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7号),4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5- :1、本局依法行政,对于该公司水污染物超标,该公司深表歉意、自责和痛心。2、该公司水污染物超标,不是主观故意为之,是个别员工违反规定造成的。2017年1月23日,当本局委托测试中心采样时,该公司已处停产状态,一是春节临近,员工请假回乡,二是传统季节的淡季,其时公司组织员工春节放假前

6、大清洁,个别员工因取车间废水清洁地面,脏水流到排口沙井里而造成的。3、采样发现当日,该公司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了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采样发现水污染后,该公司立即根据应急预案,现场采取了以下措施:(1)、用沙包将污水总排口和市政管道阻隔开,将管道受污染水抽到污水处理站处理。(2)、即时启动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机制,每个酸槽、每个水槽都抽干防渗漏检查。(3)、经紧急处置后,及时委托“广州德隆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受污染的总排口采样检测,监测结论:废水经处理后,生活污水排放口(水-09986-01)中各项污

7、染排放浓度均达标排放(见(德)环监检字2018第DL201802-B0032号)。(4)即时对在岗的全体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涉事员工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4、该公司并未给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结果。在本局委托检测日,该公司没生产,很多员工已请假返乡,生活污水排放量少,造成排水口沙井水不流动,所以污染只局限在排水口的沙井中。在检测报告未出结果前,该公司的生活污水一直未向市政管道排放过,全部抽到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有照片),直到检测报告结果为全部合格才向市政管道排水。5、2018年3月7日

8、,本局委托广州市测试中心对该公司的水进行复查检测,结果也是达标的。6、关于本局对该公司的拟作出的“30万行政处罚”该公司无力承受过重的经济处罚,希望本局考虑企业的困难,给予减轻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1月23日-5- ,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铬、镍、锌浓度均超标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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