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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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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312号当事人:广州黄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当事人建成船舶与海洋工程改装和建造建设项目,项目于2009年建成并正式投产,项目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18万平方米,设有联合车间、装焊车间、加工楼、舾装辅楼、涂装车间、油漆周转库、办公辅楼等。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材预处理→钢板和型钢切割、加工→分段装焊→涂装→组装→船坞/滑道总装→下水。当事人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油漆桶、废油漆渣等。-5- 2017年7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2016年
2、与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油漆桶、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的处置合同。当事人危险废物堆放间堆放有超过7000个废油漆桶。当事人2016年共使用了500吨油漆,产生约16600个废油漆桶。当事人2016年实际转移了9100个废油漆桶给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剩余的废油漆桶一部分暂存在危险废物堆放间,一部分废油漆桶当事人进行了内部综合利用。当事人2016年度所发生的废油漆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显示,当事人2016年转移给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的废油漆桶数量确认为1740个。以上事
3、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听证笔录》、2016年所发生的废油漆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关于当事人2016年油漆桶处置的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经查实,当事人2016年实际转移的废油漆桶的数量与2016年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单上确认的废油漆桶的数量不符,该公司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9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
4、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7]201号),同月13日和14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书。同年9月28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该司始建于2009年,是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属下子公司,为大型国有军工企业,在南沙区建成投产以来,未受到过任何处罚,一直遵章守法经营,按期缴纳排污费,2013、2014年取得环保守法证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各项环保管理活动。2、2017年7月,南沙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环保执法检查期间,该司积极安排专人陪同、积极配合调查问询、提
5、交资料。3、2016年该司-5- 与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包括油漆渣、油漆桶)处理合同,两家单位均由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但在履行两份合同过程中,该司均积极与对方沟通处理事宜。但对方总是以无处理指标为由,两家合作单位均未按照合同条款到厂区定期处理油漆桶。导致2016年油漆桶部分积压未转移。2016年产生的油漆桶的处理受制于广州市内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的处理能力,该司积极主动征询了多家危险物处理公司,也不能满足该司的合法需求。4、针对以上问题,该司已采取的整改措
6、施如下:2017年3月。该司询价广州市外的江门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处理合同。目前,该单位处理量仍不能满足申请人实际产生量需求。2017年9月,该司与湖南省郴州鹏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的询价和洽谈,拟继续加大公司的危险废物合规处理量。综上所述,经过本局对该司的检查指导,该司在2017年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积极纠正2016年危险废物处理问题、结合交船难、盈利难等经济环境以及该司的实际情况,恳请从轻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2016年实际转移的废油漆桶的数量与2016年当事人危险废物转移单上确认的
7、废油漆桶的数量不符,当事人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24项(依照第23项(4))的规定,责令当事人-5- 广州黄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广州黄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50000元。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8、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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