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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5
《xx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根据《XX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X政发〔2015〕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流程优、环节少、时间短、收费低、服务佳”的要求,建立“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时办理、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联审联办为核心,按照依法依规的
2、要求,规范完善审批流程;以缩短审批时间为重点,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第四条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宽进、简批、严管为核心,规范完善备案制度。凡是不涉及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除外。政府重点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竣工验收以及批后监管工作。第五条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及职责。(一)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审批,由发改或经信部门牵头。规划设计审查,由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施工许可证联办,由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二)各环节牵头部门负责报批文件的受理、初审、分办、会审和批准文件的出具。牵头部门应在接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及时通过
3、政务网络或联系单等方式分送给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审查)文件。第六条建立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制度。(一)建立联合踏勘制度。项目业主将项目相关材料分送到各相关审批部门,由发改或经信部门牵头会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下称代办中心)组织实施联合踏勘。(二)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在联合踏勘后,由发改或经信部门牵头进行联合会商,相关部门出具书面会商意见。河道占用的审批,相关部门应相互协商。(三)建立联合公示制度。在立项、设计、施工准备三个阶段中,同一阶段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需进行公示的,相关审批部门应进行联合公示。(四)建立集
4、中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原则上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参与的部门都要出具书面的、明确而具体的审查意见。全面推行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由县监察局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监督。(五)气象和消防审批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图审查、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四同时”制。(六)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由发改或经信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审批具有前后置关系的,后置部门应提前介入,进行预审查,待项目业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审批。第八条对所有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
5、,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清理取消下列不合理前置:(一)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条件,一律转为日常监管工作。(二)列入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三)对不在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的建设项目,完成五通一平前提下的集聚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第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并下列审批环节:1.符合县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或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政府性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批项目建议书,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公路养护类项目和房建类、市政类的纯装修、维修加固项目,只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施工图审查
6、和预算审查通过后,下达投资计划。3.列入当年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发改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后,不再下达投资计划(本条第二款项目除外)。社会投资的核准项目可参照执行。4.政府性投资项目,除敏感区域、环境重大影响区项目外,环保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勘察情况,先出具环保预审意见,提交发改局,由发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与此同时,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环评报告进入环评审批程序,环评审批结果作为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需要上报上级审批的项目除外)。5.道路改造(道路拓宽除外)、基本农田改造提升、景观绿化项目用地以及修建小型雕塑、凉亭等小宗用地的审
7、批,原则上不做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审查确定后的方案给予办理;管线埋设用地可采取借地的方式操作。第十条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联办制度,其联办的内容与流程参照《XX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执行。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实行简化审批:(一)简化矿产压覆审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取消矿产压覆审批事项(单独选址项目除外)。(二)简化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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