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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4
《九二一震灾灾区建筑管理简化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八八二號函 一、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二、災區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審查抽查作業點辦理。(二)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審查之項目,得由建築師工會預為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並於申報開工前複審,經複
2、審合格者,始得開工。(三)農舍申請建築免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展之證明及農地應有耕作事實之證明。(四)五層以下建築物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主要構造、位置或設備內容、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者,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設計,於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簡化,並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事項。三、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得於九十四年
3、二月四日以前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備,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四、依第三點報備之建築物,應於核准報備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於工程完竣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使用執照。五、
4、建築物施工中因地震影響必須變更設計、停工或部分拆除重行建築者,其建築期限得申請該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六、災區建築物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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