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灾灾区灾民经营劳动合作社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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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台九十勞職業字第○二○○○三一號令訂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機具設備、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災區災民:指地震發生日,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者。二、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指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其社員總人

2、數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災區災民者。三、業務經營管理:指從事勞動合作社生產及作業之規劃、指導及協調工作者。四、業務行銷:指依據勞動合作社經營目標,訂定行銷計畫,並執行者。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依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認定之: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二、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三、房屋租賃契約。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第五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項目如下:一、建築勞動合作社:承攬一般土木、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工程等業務。二、起卸(裝卸)勞動合作社:承攬貨物之起卸或裝卸作業等業務。三、搬運勞動合作社:承攬貨物搬運

3、等業務。四、清潔勞動合作社:承攬清潔作業等業務。五、其他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承攬貨品組立包裝之理貨作業、漁船看守勞動及醫院病患特別照護之看護勞動等其他型態業務合作社。第二章設立經費及基本機具設備費用之補助第六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下列各款經費之補助:一、房租費用。二、水、電及通訊費用。三、基本機具設備費用。前項第一款費用之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其為總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其為分社者: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為總社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費用之補助期限最長為為一年。其為總社者,前六個月,每

4、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其為分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額額度為總社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第一項第三款費用之補助,每社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新設立之勞動合作社購置基本機具設備,1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經營六個月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審酌該社實際經營狀況及需要,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十萬元。申請第一項費用之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以本辦法發布施行後設立者為限。第七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應於機具明顯處標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

5、助」字樣。第八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其使用年限,應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前項設備應依年限列帳。第九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六條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一、房租、水、電及通訊費用之單據。二、章程。三、業務計畫書。四、災區災民身分證明資料之社員名冊。五、創立之會議紀錄暨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六、補助款使用計畫書。七、合作社登記證影本。八、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九、理事會議紀錄。勞動合作社申請基本機具設備費用,除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外,應加附承攬工程契約書及購置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勞動合作社經營六個月

6、後,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除檢附前項之文件外,應加附出工紀錄及工資印領清冊。第十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補助金額後,應依規定撥款,並將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三章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補助第十一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一、研習費或宣導費。二、場地費。三、住宿費。四、雜支費。五、租車費。六、材料費。七、稿費。八、加班費。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第十二條技術專精研習,每場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每年度每社以五場次為限。第十三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

7、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撥款,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2第四章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之經費補助第十四條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補助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進用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以健全營運,提升經營績效。第十五條業務經營管理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一、高中職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並擔任經理人員三年以上或業務人員五年以上。二、曾任合作社理、監事二年以上,並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三、專科以上畢業,曾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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