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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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  【摘要l法官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现行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范围过窄,法医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应当扩大目前医学会组   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医事鉴定制度,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1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2—0l19—03   医疗纠纷发生率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数目逐年

2、上升,患者   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对这类   案件如何进行专门性鉴定,成为目前民事审判工作研究的重点   课题之一。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卫生部发布了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   了重大改革,以期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但在实践中,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对接存在一些问   题,集中表现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却   存在明显医疗过失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与《条例》第49条“不构成医疗事

3、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责任”出现矛盾。同时,审判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依然存   在。笔者认为,建立医事鉴定制度替代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一 、医疗侵权行为分析   医疗事故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医疗行为过错但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同样也是民事侵权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医疗损害   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①通说   认为,过失侵权行为构成包含下列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   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医

4、疗损害赔偿   案件审理的难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所以大部分情   ①‘论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杨立新,载2002年第4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学术界有多种观点:侵权责任说、违约   责任说、侵权违约责任竞合说、综合责任说。法院一般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医疗损害侵   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提起的也是侵权之诉。 ·120·   况下需要借助鉴定结论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行   为与

5、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目的也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   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根据《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   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定义及医疗事故分级标   准,可以得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   人身损害事实,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医疗  

6、 行为主观过错。医疗行为具备这四要件则构成医疗事故,同时   也就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与侵权构成要   件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有特殊之处。侵权中的“损   害事实”含义较为广泛,包括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等一系列的损   害,且无损害程度限制。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较为局限,仅限   于“人身损害后果”,且要达到一定程度,至少为“明显人身损   害”,(1)其他三要件则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的构成与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构成医疗事故则构成   民事侵权。医疗侵权行为存在则不一定构成医疗

7、事故。医疗侵   权的外延大与医疗事故的外延,医疗行为侵权包含了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只要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   权即告成立,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   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2年抽查   的100件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仅有5件构成医疗事故。其   余95件,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   故,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大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②侵权   行为存在,行为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9条   第2款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8、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   民法理论不吻合。有学者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才予受   理,这有悖于法理,不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医疗侵权行为   是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在诉讼中则存在下列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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