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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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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之构想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之构想摘要:目的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得到司法救助,不致因无力承担鉴定费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方法在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制定完整、规范的实施办法,以更加灵活、科学的方式对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结果可以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司法鉴定救助工作中,因其局限性而产生的救助受益面小、救助对象容易错位、鉴定机构不愿实施救助等一系列问题,有效弥补现行司法鉴定救助体制的缺失。结论构建一个以司法行政部门援助为主、人民法院援助为辅的司法鉴定救助
2、体制,通过多元化的救助模式,更好地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援助;必要性;构想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和基础,在证据形式上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根据不同的鉴定事项,鉴定、评估的费用少则几千,动辄数万,弱势群体需要鉴定却又缴不起鉴定费用,甚至因为无力承担鉴定费用而不得不放弃法定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司法鉴定救助一词开始逐渐引
3、起中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的关注和研究,它属于广义法律援助的一种,并且伴随着法律援助的开展而逐步兴起。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体制还不完善,需要救助却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弥补这一缺失,本文将对在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这一创新举措进行探讨。一、我国司法鉴定救助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的法律援助进行了统一的详细规定,部分省、市亦随之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暂行办法及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
4、工作,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可以予以减免收费。上述制度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特困群体的诉讼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纠纷类型的变化多样,现行的法律援助体制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笔者对本市近五年的法律援助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近几年全市申请法律援助的数量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呈"井喷"趋势。司法行政部门平均每年要对3000多件案件实施法律援助,而这其中有近1∕6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据向全市五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所了解其近五年来的司法鉴定费用减免情况,有的鉴定所每年只有一两件
5、案件减免了鉴定费用,有的鉴定所甚至一件都没有。全市平均每年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救助的案件级有近500件,而实际得到救助的才几件,巨大的落差凸现出司法鉴定救助工作的极度滞后。(一)司法鉴定机构不愿意开展救助工作。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鉴定救助的启动需向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然而,依据《条例》的规定,援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却是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型鉴定机构具有盈利性,且自负盈亏,故纵然要求他们承担救助义务,但鉴定毕竟是损耗仪器与设备、占用鉴定人工作时间的事业{2}。就以与个体当事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医
6、临床司法鉴定来说,鉴定机构即使为申请人减免了鉴定费用,还有可能产生鉴定所必需的医疗检查费用,行动不便的当事人还可能会产生鉴定人员的上门出诊费用。因此,鉴定机构通常不愿意进行无偿援助,一年最多做个一两件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交交差,远远不能满足特困群体的需要。这样的司法鉴定援助方式实际上是将政府的责任转嫁到鉴定机构身上,从而导致该项制度的受益者数量不多,制度设立的初衷亦无法得到真正实现。(二)司法行政部门的救助工作存在局限性。司法行政部门只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鉴定机构并不
7、在本行政区域,又或是一个案件需要进行多项内容的鉴定,不仅涉及外省、市的鉴定机构,还涉及到多家跨行业的鉴定机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大援助格局,对于这种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鉴定机构,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就鞭长莫及了,会因受地域所限而无法开展司法鉴定救助工作。(三)容易造成司法鉴定救助对象错位的结果。司法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法院在判决时酌情要求败诉一方全部或部分承担。对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律师费用和司法鉴定费用上对其实施援助。其中,律师费用的减免勿庸置疑是可以直接让受援助方实际受
8、益的,但是司法鉴定费用的减免则不然,这也是司法鉴定费用救助环节中很常见却被大多数人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例如,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乙撞伤后诉至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将案件委托给鉴定机构后,由于经济困难甲向鉴定机构申请了减免鉴定费用并得到援助,最后法院判决乙对甲进行赔偿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但是从结果来看,最终应当由乙承担的司法鉴定费用,却因为甲的经济困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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