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融资租赁问题

保税区融资租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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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融资租赁模式的简介融资租赁的流程: 1.项目公司(SPV)设立:在综保区内设立项目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融资性租赁业务、与融资性租赁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境外外汇借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等。  2.签署租赁合同:项目公司与国内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签署飞机购买权转让协议,同时与国内航空公司签署租赁协议。  3.支付飞机货款:项目公司向境外飞机制造商支付飞机货款。  4.飞机入区保税:项目公司为收货人办理飞机入区保税。  5.飞机完税出区:国内航空公司按其适用税率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飞机出区投入运营。项目公司在民航局办理所有权登记。  6.收取租金:项目公司按

2、期向国内航空公司收取租金,并向借款机构还本付息。7.所有权移交:租期届满,租金收取完毕,国内航空公司向项目公司支付残值价款,项目公司将飞机所有权移交给国内航空公司。二、相关税收政策1、进口税收营业税转征增值税后,在保税区内的企业通过上述模式发生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在飞机移送非保税区内的企业时,应视同进口货物,缴纳关税与进口增值税。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二点规定,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3、的第三十九条,“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货物进口的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此,从保税区融资租入飞机等同从境外融资租入飞机处理,应向海关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并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代扣税款在原营业税税制下,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区外的境内企业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出租方企业应在保税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并不需由承租方进行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九点规定,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在转征增值税后,针对是否应由承租

4、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国家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保税区内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成立并由海关进行监管。由于特殊的性质而享受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实质仍然是属于境内的企业并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以,参照营业税制下保税区内企业向非保税区的企业提供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亦应由保税区内的出租企业承担,出租企业亦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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