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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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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立法问题探讨1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法》、《中国入世协定书》等法律和规定显示,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是金融业的一个门类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FinancialLeasing的中文译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了〖第十三章租赁合同〗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这样两个不同的列名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有瑕疵的,因为它会给人以两者是属概念及种概念的错觉,然而并非如此,两者是两种并列的合同类别)这一区别给我们提出了重要的课题:融资租赁属于什么行业?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统字【2003】14号文《三次产业划分规
2、定》中,我们看到,在第三产业的L门类中的73大类是“租赁业”,这是同74大类“商业服务业”并列的一个行业。在该《规定》中我们没有看到“融资租赁业”。而在1998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我们看到,其第三条称,“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其第四条称,“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
3、、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显然,本法规是把金融租赁归类为金融业务的。把融资租赁归类为金融业务的还有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第二条称,“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称,“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银监法》
4、把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其监管范围这一点,只可能有一种解释,即,融资租赁不仅是被国务院、而且是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视为金融业务的。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上述规定,不仅是最具权威性的,而且也是同国际接轨的。在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的《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F.其它商业服务》包括,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与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有关的服务、相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近海石油服务、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科学勘探服务、地下勘测服务、陆上石油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
5、会议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以及租赁服务。而《7.金融服务》则包括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和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下面规定:银行服务如下所列:a.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一切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c.金融租赁;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担保和承诺;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在这里,金融租赁属于“金融服务”业下面的“银行服务”业的一个类别,而租赁服务则属于“其它商业服务”业。把融资租赁
6、视为金融类业务而同其它租赁相区别这一点,在我国的税收规章中也是很明确的。如:在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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