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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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税务若干问题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

2、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类别投资主体设立条件/审批部门经营范围政策依据内资融资无特别限制,参照公司法执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租赁公司行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6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

3、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部门:商务部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4.同业拆借业务;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上述“内资融资租赁公司”1-5点;同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

4、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审批部门:商务部上述依据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

5、其他发起人。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审批部门:银监会

6、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发行债券;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3.资产证券化;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直租: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

7、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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