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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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多年来,人民调解做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

2、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许多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那么如何让这朵“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丽多彩?让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笔者做为一名基层司法所的所长,一名直接参与指导和调处各类的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就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一、当前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政和县星溪乡地处城乡结合部,下辖14个村(场),80个村民小组,土地面积206平方公里,总人口1.6万人。目前,全乡设立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行业性调委会4人,

3、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全乡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人,兼职人民调解员62人,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履盖的基层人民调解网络。(二)人民调解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的重要手段,深受基层群众的欢迎。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存在着三大的优势:一是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属于群众性组织,调解员大多来自民间,本乡本土,乡里乡亲,情况较熟,调查起来比较方便,解决问题也相对容易;二是便捷性。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具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的场所也不受限制,即使是田

4、间地头必要时都可以做为调解的场所;三是无偿性。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三)调解成效比较明显。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创建“平安星溪”,维护辖区社会安定稳定上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以我乡为例,2011-2013年全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63件,调处成功360件,调处成功率达99%,调处纠纷的数量每年都呈25%的递增,有效地防止群众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二、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基层调委会运转不力。各村(场)虽然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相当部分

5、村的调委会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调委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由于村级换届选举,引发农村家族势力、派性斗争,“一朝君子一朝臣”,导致调委会人员也跟着频繁变动,调解工作开展缺乏衔接性,随意性较大。(二)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然而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尽如人意。以我乡为例,全乡64名人民调解员中,大专以上学历4人,占6%,高中以上学历8人,占13%,初中学历30人,占47%,小学学历22人,占34%;年龄25-40岁的16人,占25%,年龄40

6、-60岁的28人,占44%,年龄60岁以上的20人,占31%。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偏低(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1%),年龄偏大(40岁以上的占75%)。两者又相互矛盾,年龄大的调解员,普遍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调解文书制作不规范甚至不会制作,但责任心强、调解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年龄轻的调解员,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文书制作也较规范,但工作积极性不高,调解经验不够,切入点不准,调解成功率不高。(三)调解工作经费难以保障。《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由于自身没有造血功能,人民调解员仅凭

7、一腔热情,无任何补贴,常常还要贴上交通费和电话通讯费等等,极大的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司法所指导和培训力度难以加强,调委会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得不到解决,客观上限制调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四)调解协议缺乏强制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现象,人民调解员多次提醒和督促当事人一方仍拒不履行。由于缺乏强制执行力,遇到这种情况,协议书的约定如一纸空文,最终还得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给群

8、众产生“调解无用”的负面影响,极大地影响了调解的公信力。三、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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