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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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精心整理:更多出色文章请查阅:  对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思考  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具有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生活、便民、利民的优势,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支持。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

2、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就此,笔者谨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一些粗识拙见。  一、人民调解与其它几类调解的主要区别实地察看帮扶村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虽然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

3、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作为一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它各类调解活动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范围有所不同。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

4、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  程序有所差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实地察看帮扶村

5、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强制效力各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

6、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则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则原调解仍需执行。  二、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不足  作为一种由宪法、法律规定的注重强调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自愿性的特点,他简便、及时、经济、亲和,在正确处理各种纠纷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比较广。顺应昭通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

7、前,我市已建成各类调解组织1520个,其中乡镇调解组织143个,村级调委会126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74个,区域、行业性调委会16个,其他调委会18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的基本形成,对及时有效地调处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创造了条件。  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比较宽泛。由于人民调解是民间群众自治性活动,其受案范围除重特大刑事案件外,一般都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各级调解组织之间也没有严格的职级和秉属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认为可以受理,调解活动就可以开始。因此,大量的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出现

8、的纠纷都可以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实地察看帮扶村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人民调解的依据形式多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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