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侵权的几点思考——一起注射疫苗过敏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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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药品侵权的几点思考——一起注射疫苗过敏案件评析  【摘要】药品侵权的构成以药品存在缺陷为前提;药品之缺陷应当包括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制造缺陷3种情   形;药品合格的证明标准是具体使用的药品本身不存在缺陷,而不是某个批次的药品具有合格证书;药品质量 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药品的生产者承担。 【关键词】药品;缺陷;侵权   【中图分类号】13923.3;R595.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0094—04   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提高,药品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地   出现在医疗活动中。虽然药品

2、侵权纠纷常常与医疗活动紧   密联系在一起,但又与医疗事故有明显的区别。在药品侵   权纠纷中,医院的诊疗人员的诊疗活动完全符合操作规范,   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原因在于药物本   身,如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毒副作用等等。药品侵权纠纷在   归责原则、证明责任的分担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特殊性,笔者   拟结合一则案例对药品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必要的探 讨。 一 、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1日,蒋某接种流感疫苗。医生按照说明   书的要求对蒋某进行了抗过敏检查,按规程注射接种了疫   苗。当天晚上,蒋某出现过敏

3、反应,并逐步发展成过敏性肾   炎,损失惨重。经专家分析,肾炎等确系疫苗过敏引起。   2002年1月,蒋某以药品不合格发生侵权为由将药品的生 产者S公司诉至法院①。 二、诉讼各方的观点   原告:S公司生产的药品不合格是原告产生过敏反应   的原因,S公司应依照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药   品不合格体现在两点:一是警示不充分,未告知可能会发生   罕见的严重过敏反应;二是药品的质量可能不合格。S公 司应证明其合格,否则应推定质量不合格。   被告:提供给蒋某使用的药品是经药品鉴定机构鉴定   合格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

4、是“不合格”。过敏反应系个   体差异现象,是一种“合理危险”。因此,被告不能予以赔 偿。   法院:“要求被告证明被原告使用的疫苗合格已不可   能,推定其不合格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无法查明其真实的   质量状况,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没有前提条件。但过敏   性肾炎确实是因注射疫苗引起的,而被告是生产疫苗的受 益者,按公平原则应补偿原告的部分损失。 三、评析   结合诉讼各方的分歧,笔者着重分析下述几个问题:   (一)药品侵权责任承担者及承担药品侵权责任的前提   在药品侵权纠纷中,以本案为例,注射疫苗的医院没有   任何

5、过错,因此不存在医疗事故。医院不是侵权者,当然不   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原因是疫苗引起的过   ①案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法人民法院(2oo2)大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2期)   敏反应,可能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是药品的生产、销   售行为。比如,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药品销售者没有按   规定运输、储藏药品;药品的生产者没有明确用药禁忌证等   等。因此,只有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才可能是药品侵权责   任的承担者。中的“缺陷”显然都是指发生了侵权纠纷的产品本身的

6、   质量不合格。对一般的产品而言。在发生产品侵权纠纷时, ·95·   由于产品本身仍然是存在的,所以鉴定其是否合格不存在   难度。而药品有一定的特殊性,药品一经服用或注射就消   失了,根本无法对其进行鉴定。本案的被告也就只能试图   用同一批次的其他药品的质量来证明其质量状况。然而,   事实上,同一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本案涉及的药   品是合格的。根据药品的特性,质检采用的是抽检的方法。   抽检就不能保证同一批次的药品中的不合格品都能有机会   抽出来。假设,在一百支药品中故意放入一支不合格品,随   机抽五支

7、进行检验,那一支不合格品被抽出的概率只有5   %。所以,被告提供的抽检报告并不能当然证明原告所用 的药品是合格的。   笔者认为,证明药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被使   用的药品是否合格,而不是证明出厂之初的药品是否通过   了质量检验。药品合格的判断依据就是国家、行业、地方的   药品标准。当然,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无法证明其质量状况   的情形,这时就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确定责任 的承担。 (三)药品质量的证明责任承担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

8、因法院不适   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   法律后果的负担。与之类似的一个概念是举证责任。举证   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   的行为责任。两者的关系是:证明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原因。   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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