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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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摘要】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本文就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和过错责任的专业判断提出具体的建议。【关键词】审理;医疗纠纷;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16;13913【文献标识码lb【】1007—9297(2004)02—0109—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同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3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

2、座谈会,对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以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通知和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一、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事实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事实主张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是败诉。【1]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提出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两条规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不尽举证责任的,应做出被告胜诉的判决;肯定者应负

3、有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以后学者又在这两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了多种学说,如消极事实说、基础事实说、法律分类要件学、推定事实说等等。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分配,各种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形式只有两种,即要么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要么由否定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种举证形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例

4、,是把通常由主张事实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民事证据规定》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在适用举证倒置规则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并不是所有案件事实都“倒置”给对方证明,主张事实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遵循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特征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t23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原告(患者)就存在医疗关系和医疗损害结果举证,被告(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犯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3医疗侵权行为

5、的构成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具有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四方面要件,《民事证据规定》对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根据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负责对医疗关系与损害结果存在举证,医疗机构应负责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应依法驳回起诉;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

6、果关系,或没有过错,应该举证,从而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或过错推定成立。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除其全部赔偿责任。1.4j2.医疗机构可以用提供病历资料、医学文献等履行举证义务,以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强求医疗机构用鉴定结论证明。《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但并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用鉴定结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民事证据规定》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12全文查看定原则,没有对医疗机构证明因果

7、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不成立的方式、形式或标准作出规定。病历资料、医学文献与鉴定结论同为证据,只要这些证据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不存在过错,即应视为医疗机构履行了全部举证义务。鉴定不是确认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必经手段,不少医疗纠纷案件实际根本不需鉴定,即可通过审查病历资料作出判断。例如,青霉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是否依用药规范做了药敏实验,特殊治疗是否尽了说明义务等等。3.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医学文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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