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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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2003.10.27-29)为正确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作如下规定: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第一条      【折衷解释原则】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为仅由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所限定,而说明书及附图

2、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也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而理解的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第二条     【解释文本】人民法院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经过专利维持程序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维持的权利要求为准。第三条    

3、【以权利要求为解释对象】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在独立权利要求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依据从属权利要求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将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引用的所有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人曾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未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支持,权利人依据其他未曾作为审理依据的权利要求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

4、)项的规定处理。依据专利维持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专利权在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有效的,有关从属权利要求和其所引用的所有在前的权利要求组合在一起,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第四条   【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和澄清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科技术语的含糊不清之处,还可以用于将与说明书及附图中描述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明显相似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和禁止专利权人反悔。说明书

5、中采用具体概念描述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采用上位概念来表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说明书中提到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其他实施方式来解释该上位概念。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人民法院不应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与说明书中的描述或者体现不相同或者不完全相同的,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以外的其他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参考文件。第五条     【实施

6、例、附图标记和摘要的作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应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仅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中的实施例,但这些具体实施方式及其中的实施例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引用了附图标记的,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不能用于限定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专利说明书摘要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第六条  【从属权利要求用于解释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可以用于澄清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糊不清之处,避免对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相同科技术语作出不相

7、一致的解释,但不得将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读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用于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第七条     【组合物发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解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组合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表述方式,但在说明书中并未描述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以外的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封闭式表述的权利要求对待,将要求保护的组合物解释为仅由已在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前款所称开放式,是指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所称封闭

8、式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所称半开放式,是指组合物中并不排除对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影响的未指出的组分。第八条    【功能、效果特征的解释】对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该技术特征实施方式的具体描述,以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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