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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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若干建议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若干建议近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因医疗纠纷导致医务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恶性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些案件的发生反映出我们一些地区医疗纠纷调处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还不完善,治安防范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   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专业性强,医患双方对疾病救治信息掌握不对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技术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而对医学的探索性和局限性认识却不足,医疗纠纷不可避免的发生,而且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更为严重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部分患者及家属无

2、视国家法律法规,非理性的给医院施加压力,由此引发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了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职业“医闹”。有的“医闹”不安法定程序处理,在医院停放尸体、摆设灵堂,不仅直接侵害了更多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还间接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医疗水平和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程序,破坏了和谐的医患关系,制约了医疗技术的整体发展,影响着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   我国原有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存在三个薄弱环节和弊端:一是患者于医院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有“

3、部门保护主义”嫌疑,患者及其家属在心理上排斥戒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往往难以得到认同;三是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纠纷,存在程序繁、成本高、时间长等弊病,患方不愿选择。   为有效解决此问题,目前,石家庄、保定、秦皇岛、XX等4个设区市及隆化县等49个县已经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引入第三方调处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这既是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共同愿望。但是目前,各市区的医疗调解人民委员会的发展程度不一,就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切实加

4、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原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不能适应化解医疗纠纷的需要。目前,我省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网络还不健全,化解医疗纠纷缺乏充分的组织保障。建立专业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医疗调解委员会应与卫生、公安、保险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有关调解医疗纠纷的组织网络。 二、大力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学、法学、保险等专业知识,对调解员业务素质、综合素质的要求都很高,应当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可以通过选聘的方式,把一些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调解

5、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提前离岗或退休医学专家、法官、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的机关干部、律师等专业人才吸纳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来,建立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选拔一批医学各领域有权威影响的专家,建立医学专家库,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常用法律法规、常用医学知识、调解技能技巧培训,不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方式解决纠纷能力和水平,使医患双方在纠纷调解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客观评价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调解委员会不能完全客观、并准确的评

6、价和处理医疗纠纷,处于“和事老”的心态,要求医院赔钱。有些医疗纠纷,医院在行使了本应行使的所有义务后,并努力与患方进行及时的沟通,医院本来没有责任,但由于患者自身配合不到位或由于本身病情危重,其病情无缓解甚至加重,此情况下,患方本着“死了人,医院就得赔钱”的心态一再挑起事端,故意造成所谓的“医疗纠纷”让医疗调解委员进行调解,此时,医疗调解委员应当本着完全客观、求实的态度,而不应该要求医院赔钱以求息事宁人。   四、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出动到事发现场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效率   由于医院医务人员的工作强度大,有些医疗纠纷无需更长时间加以解决,医

7、疗调解委员会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出动到事发现场进行调解,从而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同时减少人工成本,节省时间,也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更能在第一时间掌握现场证据对医疗纠纷做出更客观的评价。 五、对医务人员及患者进行问卷或走访   建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院及患者群体当中以问卷或走访调查形式采纳医患双方对其工作形式及程序的可靠性意见,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公信力。   六、根据医疗纠纷疑难程度的不等制定不同的调解事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调解员专家队伍、卫生局、法院、律师队伍中对所需人员进行组合,对疑

8、难程度不等的医疗纠纷,制定不同的调解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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