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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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摘要:文章从会计目标、核算基础、计量属性、会计信息要求等方面分析了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并深入分析了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收入等具体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关键词:准则;税法;差异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的差异   从制定的目的来看,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相关利益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以服务于报表使用者为目的。而税法的立法宗旨则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保证及时征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这也决定了准则与税法之间必然存在差异。 会计核算基础与税法的

2、差异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既要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和防止避税,又要保证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因此,并不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其他所得则更接近收付实现制。 会计核算计量属性与税法的差异   新准则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属性,增加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而税法基本上都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只有在资产转移定价以及反避税要求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允许企业随意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则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者确认,同时不允许采用现值和可变现净

3、值计量,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未经核定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的差异   1、可靠性与真实性原则比较。会计信息质量强调可靠性,要求企业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中立,允许会计人员合理的职业判断,而税法的真实性原则受法定性原则的修正,要求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只有符合税法扣除标准的才允许税前扣除。   2、相关性原则比较。准则与税法都强调相关性原则,但是二者的内涵不同。准则的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决策相关;而税法中的相关性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强调的是满足征税需要。   3、

4、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比较。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而税法则遵循确定性原则,不承认谨慎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对于按照估计并未经核定计提的准备金支出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重要性和法定性原则比较。准则的重要性原则要求应当反映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次要的交易或事项可以简略核算,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而税法遵循

5、法定性原则,不承认重要性原则,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均按规定计算纳税,税法规定要纳税的一律要纳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免税。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准则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关键在于允许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带有人为估计判断的成分。税法中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是应用于反避税条款,其强调的“实质”是指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具体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1、初始计量差异。准则对于外购存货初始计量规定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而税法规定支付现金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税费为成本,

6、流通企业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再作为营业费用扣除。对于自制存货成本中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部分税法也予以认可,但是如果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利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标准的,则超过标准的部分税法不允许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合并取得存货的,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中,购买方为进行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取得资产的成本,而税法对于这类费用允许在当期直接扣除。   2、期末计量差异。准则中对于存货的期末计量规定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损益,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恢复高于成本时要转回以前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已经销售的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

7、存货跌价准备;而税法则不认可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的跌价准备,只允许确认存货销售时真正实现的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准则规定,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收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对于权益法核算,准则规定期末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调整长期投资成本,并确认按照享有股权的比例分享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则不区分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以被投资方做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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