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论侦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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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可编辑资料-------------独联体和东欧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提起刑事诉讼阶段;预审(侦查和调查)阶段;交付审判阶段;法庭审判阶段;上诉审;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此可见,独联体和东欧各国把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能区分为侦查和调查,并把侦查和调查统称为“预审”。所谓预审是指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根据法律和在检察长的监督下进行的搜集和保全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活动。所以叫做“预审”这个名称,是由于它是在法院审理之前进行的活动并能保证法庭审判顺利进行,它是相对于法庭审理而言的。在独联体和东欧各国,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都必须进行预审,只有极少数案件由法

2、院直接受理审判。预审阶段的任务,是迅速和充分地揭发犯罪,及时地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制止犯罪活动,收集和保全证据。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把案卷连同结论一起送交检察长,检察长或终止侦查,或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向法院提起公诉。从上述情况看,独联体和东欧各国的预审实际上与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一回事。值得一提的是,在独联体和东欧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还有一个交付审判的程序。这是审判前的一个独立的专门程序,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开始。这一阶段,审判员或法院处理庭审查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正确。只有在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具备时,才把被告人交付审判。交付审判的性质是开庭前的审查,而不是审判。其任务是解决是否交

3、付审判的问题,不能把审查与审判混同进行。由此可见,交付审判程序倒与英美等国的预审程序颇为相近。德国把法院审判程序之前的程序统称为审前程序(或称为初步程序或调查程序),其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一章规定侦查程序。在德国的刑事诉讼中,没有关于预审的法律规定,也没有预审程序。日本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预审制度,即公诉后实行预审。预审制度是为了保证没有嫌疑而被起诉的人不进入审判程序的制度,但实际情况却是以查明嫌疑的有无为借口,实行非公开审理,不许辩护人参加,对被告人及其他人进行审问,其作用在于充实、巩固有罪的证据。因此,这种预审程序所形成的书面证据是公判程序中支配判决的决定性的证据。在提起公诉时,检察官在

4、提交起诉书的同时,将侦查卷宗、预审卷宗以及证据物一并移送法院。审判官在开庭审理时,以这些证据材料为基础,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促使被告人承认审判官确认的事实。日本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被日本学者视为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历史“污点”的预审制度,对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从以上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侦查预审制度的比较,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并非所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实行预审制度;其二,在实行预审制度的国家,预审也不一定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其三,各国预审的性质各不相同;其四,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既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律,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实际和法制传统,并不拘泥于别国是怎么规定的

5、。各国大多从如何更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出发,制定本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由此可以推论,评判在我国实行侦审一体化的利弊关键要看侦审一体化是否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实现刑事诉讼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二、侦审一体化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大程序,而预审权由公安机关行使,预审存在于侦查程序中,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根据公安部的原有规定,公安侦查程序分为侦察和预审两个阶段。侦察部门负责破案,预审部门则负责对侦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审查把关的继续侦查,并对外代表公安机关行使刑事诉讼职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

6、主要履行的是控诉职能。从刑事诉讼构造的角度看,实行侦审一体化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制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所决定。(注: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存在于侦第1页,共3页----------精品word可编辑资料-------------查、起诉和(狭义)的审判三个主要诉讼程序之中。刑诉构造的主体是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公安侦查程序的构造中,控诉方无疑是公安机关,辩护方则是犯罪嫌疑人(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律师可

7、以介入侦查程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没有规定辩护人介入,因而介入侦查程序的律师还不能被视为辩护方,犯罪嫌疑人只能自我行使辩护权),而检察机关在公安侦查程序中掌握着批捕权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因而从构造论的角度看,可以视为裁判方。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既要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也应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其职能应主要是揭露和控诉犯罪,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方职能。从这个角度看,无论公安机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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