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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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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医院共同误诊误治宫角妊娠1例【关键词】误诊;误治;宫角妊娠;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4-0269—02 案件情况 患者汪某,女,33岁。于XX年8月3日因“停 经40天”就诊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B超提示早 孕,并于当日在该服务中心行人流术,刮出组织约 2g。术后患者因仍有恶心等早孕反应,于9月5日到 某乡镇卫生院就诊,查B超提示“宫内妊娠约7O天 大小”,遂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查B超,与乡 卫生院结果相符.即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工作 人员陪同下赴某三级医院妇产
2、科就诊。 该三级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听取社区医生病情汇 报后.行妇科检查,结合B超报告诊断“早孕”,同时 建议汪某选择药物引产。汪某于XX年9月8日上 午8时在该三级医院妇产科门诊口服米索前列腺醇 3片,留观。5小时后患者突然出现剧烈腹痛并晕倒, 查血压70/50mmHg,脉搏120次/分,面色苍白,神 志模糊,表情淡漠,大便失禁。查腹部稍隆起,全腹压 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行腹腔穿刺抽 出少量不凝血液。查B超提示“腹腔中量积液,宫外 孕可能”。查血常规提示:HGB51g/L,RBC1.58× 1012/L。初步诊
3、断:宫外孕,失血性休克。立即行抗休 克治疗,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右 侧角部膨隆、薄弱,范围约4cm×3cm大小,有一长 约2cm破口,破口处有少量胎盘组织。在腹腔内可 见一完整羊膜囊f囊内包裹胎儿组织及相连的胎盘 组织)。行子宫右侧角部修补术。腹腔内出血共约1 700ml,术中输血600ml,血浆200ml,自体回输血 液800ml。手术经过顺利,血压渐回升至正常。患者 于XX年9月19日痊愈出院。出院诊断:子宫右侧 角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 患者出院后向某市卫生局投诉,认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为其做人流术后未进行相关
4、检查,未履行 告知义务。三级医院妇产科对其未行有效检查,在诊 断不明的情况下为患者行药物引产,导致子宫破裂 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应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纠纷处理 XX年11月17日,受某市级卫生局委托,某 市级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患者早孕诊断、行人流 术违反了诊疗规范和常规:(1)门诊病历真实性可 疑;(2)人流手术前患者未签手术同意书;(3)刮宫后 未见绒毛组织,院方没有送病检和复查盆腔B超及 追踪观察。 2.三级医院在药流前轻信了下级医院B超报 告
5、,但在发现子宫角部妊娠破裂、出血性休克时处理 及时。 3.患者子宫角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和当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三级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 因果关系。 4.患者子宫角部妊娠行手术治疗是不可避免 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4条、《医 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第36条规定,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主 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三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 次要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后,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方均认同 其结论不再上诉,并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照《医疗
6、 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就此起争议的赔偿项目 和标准达成了和解协议。 讨论 此案例前后涉及了3家医疗单位,其中的两家 医疗单位对患者做了医疗处置,患者因此对这两家 医疗单位提出了医疗事故争议,并最终由医学会鉴 定为医疗事故,由这两家医疗单位对患者承担了赔 偿责任。现就这起医疗事故存在的教训与思考讨论 ·270· 如下。 一 、医院机构及医务人员对门诊病历重视不够 在此案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诊患者和 对患者进行人流手术时,均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才补写了一份门诊病历,并 称保存在医疗机构,使其真实性在医疗事
7、故鉴定中 遭到鉴定专家的质疑。 目前,仍有许多医务人员甚至是医疗单位不重 视门诊病历的书写和管理,尤其是在基层医疗单位。 例如笔者在参加医院管理年的督查工作中,就曾有 一家县中医院声称为减轻病人负担而未建立门诊病 历。这样既不利于患者的医疗安全,在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后,医疗单位还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知情同意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很好 地履行告知义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患者进行人流手术前, 未执行知情同意制度,未履行术前签字同意手续;在 人流术中刮出的组织未见绒毛时,也没有告知病人 观察、复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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