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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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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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2: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审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2、,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市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供应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供应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供

3、应标准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供应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准购和轮候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80%)以下;(三)无房户或家庭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60%(含60%)以下;(四)家庭未购买过安居房、房

4、改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未参加过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具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九条申购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购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口认定。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现役义务兵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可计入家庭人口。申购家庭的成员主要包括:(一)本人及其配偶;(二)直系亲属,主要指:祖父母,父母,子女;(三)收养关系成立的。第十条申购家庭收入的认定。申购家庭收入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

5、(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三)住房补贴;(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劳务报酬所得;(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七)其他合法所得。申购家庭成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和劳资部门专用章;家庭成员无单位的,其收入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确认,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申购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包括:(一)私有房屋;(二)按政策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三)居住直系亲属的房

6、屋;(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的商品房等;(五)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房屋;置换房屋的,按后一套房屋面积核定;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拆迁补偿协议记载的安置面积核定;离婚家庭无房方按原住房面积的50%核定;以上情形不包括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房的;(六)申购家庭成员有多处房屋的,面积应合并计算。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程序:(一)申请。申购家庭原则上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购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

7、写《仙桃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婚姻证明材料;3、收入证明材料;4、住房证明材料;5、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二)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园区)、房地产管理局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

8、的条件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2、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3、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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