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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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建住房(XX)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2、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建议,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负责颍州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工作,负责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颍泉区、颍

3、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颍州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督、核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管理等工作。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

4、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

5、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

6、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除尘滤布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

7、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以及颍泉区、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8、新设备。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峻工验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将验收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和,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当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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