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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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操作规程标题: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生效日期年月日页次:1/2编号:SOP-QC-049-01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新订□修订□原文件号:编制:部门审核:QA审核:批准:分发部门:QC、质量控制部主任。目的:建立一个原辅料中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范围:适用于药品中微量不挥发性无机物的限度检查。责任者:质量控制部主任、化验员。规程:1.本品引自《中国药典》2000年版附录。1.1.概述: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的无机物,经加硫酸并炽灼(700—

2、800℃)恒重后生成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即为炽灼残渣。2.仪器与用具:高温炉、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等)、长柄不锈钢坩埚钳、通风柜、干燥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等。3.试药:硫酸(分析纯)、变色硅胶等。4.操作方法4.1.空坩埚的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钳锅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重,备用。4.2.称取供试品:取供

3、试品1.0—2.0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锅内,精密称定。4.3.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锅斜置电炉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4.4.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汽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中进行),将坩锅移至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锅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XX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操

4、作规程标题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编号SOP-QC-049-01页次:2/24.5.恒重: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锅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5.注意事项5.1.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5.2.炽灼残渣检查同时做几份时,钳锅应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钳锅应编码一致。钳锅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

5、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钳锅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5.3.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应控制在500—600℃。6.记录与计算6.1.记录: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钳锅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6.2.计算7.结果与判定: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数值修约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位数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8.附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

6、以下的重量。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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