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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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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务公开比较研究 一、警务公开的规范 警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和媒体提供案件信息,其理论基础是公众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因此,警务公开的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一)国际准则 在国际上,《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9条所规定的人类拥有“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以及《欧洲人权宪章》第10条关于“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的类似规定;重视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在“克劳德?雷耶斯诉智利”一案中所得出的关
2、于《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中“承认公民普遍享有知情权,政府必须为该权利的行使提供机制”。欧洲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已通过明确的声明和宣言表达了其对知情权的认可,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已开始制定关于知情权的重要计划,最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针对各国政府保证公众有效的知情权。31 2008年2月的国际《关于推进知情权的亚特兰大宣言与行动计划》(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认为:“信息公开应成为准则,保密应被视为例外”、“.知情权适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执法、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自治机构),所有层级(联
3、邦、中央、区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国际组织的所有下属机构”,“公开信息的举证责任归于信息持有者”。所以,警察机关是《亚特兰大宣言》所要求的信息公开的主体。 另外,国际社会《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2指出,“表达自由是每一个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考虑到侦查程序的特殊性,第4条对侦查公开可能存在的例外及其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本基本原则不排除在犯罪调查期间甚至构成司法程序
4、一部分的调查期间保密法的保留使用”但“不应限制上述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记者交流有关调查的情况或被调查的情况。” (二)域外规则 1.英国 英国政府于1997年12月发布“公众知情权(YourRighttoKnow)”白皮书,向公众咨询反馈意见并为将要制订的《信息自由法案》做准备,1999年发布了法案的征询意见草案,2000年获得初步通过,2001年12月大法官宣布《信息自由法案》自2002年12月起分步实施,2005年1月全面生效。《信息自由法案》取代了之前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Co
5、deofPracticeonAccesstoGovernmentInformation”),并延伸和修订了《数据保护法》(“DataProtectionAct1998”)和《公共信息法》(“PublicRecordsAct1958”)的有关内容。31 《信息自由法案》赋予公众获取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家医疗体系、公立学校、警察部门等)的有关信息,其目的是增强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其政策制订更加公平、民主和开放。英国政府还根据欧盟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Re-useofPublicS
6、ectorInformationRegulationDirective2003/98/EC)制订了英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7月生效。3英国的警察机关同样应当遵守《信息自由法案》。 2.美国 在美国,法律重视人权保障,侦查实行公开,法官对侦查中颁布令状被认为是审讯程序而要遵守适用于审判的公开原则。在美国,警察机关是政府司法部的一个部门,其事务公开规则适用统一适用于政府的《信息自由法》。经过长达11年的准备、争论与妥协,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终于在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但是
7、,《信息自由法》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无法满足公众最大程度了解政府信息的要求,于是,美国国会分别于1974年、1976年、1986年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3次修订。随着电子数据的大量采用,美国国会又于1996年通过了对《信息自由法》的第四次修订。修订之后的《信息自由法》规定,凡属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1996年11月1日以后做成的文件,在该日以后一年内,必须使之可以通过Internet等网络形式获得。所以,它被人们称为“电子的信息公开法”(ElectronicFreedomofInformationAct)。4
8、31 1993年10月4日,克林顿总统向各个政府机构负责人发布了一个白宫备忘录,敦促官员们要以像对待顾客般的友好态度对待基于《信息自由法》的申请,并且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例如行政待办事项,这一举措被称为政府公开的开始。同日,首席检查官珍尼特?雷诺(JanetReno)通知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司法部——其本身即是未遵守《信息自由法》的主要机构之一——将不再为政府机构的垄断信息行为辩护,理由仅仅是这一决定具有“一个实质性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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