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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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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河长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次级河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xx县府办发〔201x〕xx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县域内的东河、浦里河、南河、澎溪河及进入四条流域的主要支流作为考核范围。二、考核对象纳入xx府办发〔2013x〕xx号文件中的各河段的“河段长”。三、指标设置“河长制”的考核指标设置管理指标和水质指标两个方面。(一)管理指标1.污水管理:河岸无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直排口;乡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率按以下方式考核:当年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率不低于60%,第二年污水
2、收集率不低于70%,第三年及以后不得低于75%。2.畜禽养殖管理: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无畜禽养殖污染物直排。3.河道管理:河面无漂浮物、浮萍等;河道采砂及两岸采石场不得污染水体;河道两岸保持整洁,无生活垃圾堆放,无乱倾乱倒、乱搭乱建、乱挖乱采行为,无“脏、乱、差”等现象,保持河道畅通。4.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标志牌完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无违反水源地保护行为存在(如肥水养殖、毒鱼、电鱼、炸鱼、畜禽放养、污水排放等)。(二)水质指标主要考核内容为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县环保局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乡镇、街道辖区内
3、设立水质考核断面,主要考核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三个指标。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水质指标考核与管理指标考核两大部分,实行100分制。无断面水质考核指标的乡镇(街道),只考核管理指标,考核分值按管理指标实际得分的百分制进行折算。(一)管理指标考核(55分)由县镇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每季度组织人员按照“河长制”管理指标设置的内容,对照《“河长制”管理指标考核现场评分表》(见附件),采取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分,考核结果抄送县环保局。(二)水质指标考核(45分)1.确定流域断面。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县镇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属地乡镇(街道)共同确定,原则上
4、设置乡镇(街道)出入境断面、场镇进出口断面以及进入干流的支流入口断面等三个层级。2.确定水质基础数据。由县环境监测站统一实施,第一年的考核基础数据以确定断面时采样水质监测结果作为本年度水质考核的基础数据,第二年开始以上年的年均值作为当年考核的基础数据。3.监测方式:每季度由县环保局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设置断面采取水样,并对水样进行编号后在一天内送交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实行采样和分析严格分离。4.监测频次:每季度开展一次,从流域上游往下游采集;重点季节加密监测。5.水质评分办法: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3个指标各占15分,分三个层次进行比对评分。第一层次是所有监测指标与该
5、河流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进行比对。如果出入境断面均超过或均未超过该河段功能区标准的,按第二层次考核办法执行;如果入境断面水质指标未超过功能区标准,而出境断面超过功能区标准的,超标项不得分;如果入境断面超过功能区标准的,出境断面未超过功能区标准的,则水质指标不扣分。第二层次是出入境断面进行比对。出境断面的水质比入境断面水质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不予扣分;下降幅度在11%—100%之间的,按15×(100%-水质下降的百分比)计分;超过100%的不计分。第三层次是支流入口断面与2014年4月份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在执行第一层次的基础上进行比对,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不
6、予扣分;下降幅度在11%—100%之间的,按15×(100%-水质下降的百分比)计分;超过100%的不计分。场镇出入口断面执行上述出入境断面的考核办法。6.采样人员培训:由县环境监测站负责采样技术培训。采样所需物品由县环境监测站统一准备。采样人员负责记录现场情况,完善采样记录表(包括采样断面名称、水体表观颜色、水体气味、水面漂浮物等内容),并拍照编码留存。(三)综合评分县环保局对被考核乡镇(街道)的水质指标与管理指标两部分分值进行综合汇总,按照分值大小,分江、东、浦三条流域评定乡镇(街道)考核名次(汉丰、文峰、云枫三个街道纳入江里片区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和
7、每个河段的水质情况通报反馈给乡镇(街道),以便进一步强化管理。(四)结果运用每季度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当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该乡镇街道“河长制”考核不合格:1.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超过Ⅳ类水质的;2.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或影响供水安全的;3.因水环境事件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五)部门履职各县级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全力推动“河长制”工作实施。相关县级部门履职情况纳入镇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乡镇对部门的评价体系中进行考核。本办法考核工作由开县环保
8、局、开县镇乡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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