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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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岐山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维护河库健康生命,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根据《陕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陕办字〔2017〕8号)、《宝鸡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宝办字〔2017〕15号)、《岐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河长制工作和重要河库河长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第四条县水利局会同县环保局等有关河长制责任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办

2、公室设在县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工作考核日常工作。第五条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各镇政府应将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实现。各镇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检测体系、考核体系,准确掌握河库管理保护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质量以及措施落实情况。第六条县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各责任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加快实施进度10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任务完成。第七条考核内容为政

3、策措施保障落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第八条年终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并设置附加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不合格(69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积分方法见考核评分细则。对获得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对未完成任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比较大的予以减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一)辖区内河库河长未全覆盖;(二)河长制办公室机构未成立,人员、经费等未落实;(三)未完成年度水质改善

4、目标,且考核排名末位;(四)河库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五)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人为干扰考核工作。第十条年终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结合专项督查、日常巡查等情况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各镇政府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自查报告、下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报县河长制考核工作组。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各镇10河长制工作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于每年11月中旬形成考核报告并向被考核镇反馈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5、于每年12月上旬报县考核办,作为对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镇政府,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或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县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镇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对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镇和部门,予以通报批

6、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岐山县河长制评分方法2.岐山县河长制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10岐山县河长制评分方法一、政策措施保障落实(5分),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河长、镇级专管员、村级巡查员全覆盖(2分),落实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工作人员(1分),落实年度河长制办公专项经费(2分)。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8分),包括:镇区污水处理率(2分),镇区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3分)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1分),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分),医疗、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分)。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

7、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三、水资源管理(20分),此项按照《宝鸡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宝水办发[2017]158号)考核,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得分(百分制)乘以系数0.2作为此考核项得分。四、水污染治理(18分),由县环保局负责考核。内容包括:按时完成重点污染行业年度整治目标任务(8分),按时完成落后产能年度淘汰任务(4分),化肥施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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