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

ID:6766313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25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_第1页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_第2页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_第3页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_第4页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我国目前对于共有处分效力的法律规定尚比较分散、不成体系,对于共有处分效力的理解在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对共有处分的内外部法律关系的辨别与定位,来总结共有财产单方处分效力的判断思路:第一,解析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从而对共有人是否拥有处分权进行判断;第二,援引无权处分与善意第三人制度对共有的外部法律关系进行定位,从而确定法律对于共有内外部权利的协调与取舍态度。第一部分共有处分的内部法律关系分析在我国所认可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中,共有人在处理共有物

2、时对其他共有人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就涉及到了共有处分时的内部权利协调。分析不同共有中各自不同的内部关系,能够更好地对处分人是否拥有处分权而进行考察,对正确地行使共有权利和判断共有处分效力是必要与有益的。下面笔者将分别对于两种形式的共有中的内部关系进行分析。一、按份共有中内部关系的协调德国学者登伯格等人所提出的“权利范围说”对按份共有的性质做出了形象的概括,他们认为:在共有中,为避免几个人享有一个所有权时的权利冲突,需要规定一定的权利范围,使各共有人能在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这个范围就是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

3、。[1]各共有人在其各自的份额内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有两种,一是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一)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时的内部关系在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时,由于共有物的不可分割性,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的共有物进行的处分时只能是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享有的份额以出卖、互易、赠与的方式进行部分的分割或者全部的转让、抛弃,而不可能做

4、出事实上的处分,像改变共有物的形状、毁坏共有物等。在共有人处分自己的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仍然存在,只要共有人处分其应有部分时并未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那么各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的处分就是独立和自主的。在理论上,对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应有部分所拥有的自由权利一般都予以了认可。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就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财产时亦然。这种自由的行使有一个前提,即处分其应有部分时不能影响

5、其他共有人的权利。那么何为不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呢?共有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在对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法律不仅要求保护其他共有人外在的财产权利,还要求这种处分要顾全到潜在的共有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因而要尽量限制共有人数的增加,简化共有关系,从而维护共有人共同的、稳定的、协调的状态。[2]出于对共有这种的“人和性”的保护,法律对于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利进行了适当的限制,这种限制就体现在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有偿转让其共有份额或者已经分割的应有部分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

6、人购买的权利,[3]即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中,我国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中,因各共有人无分割请求权,从而也无优先购买权可言。[4]优先购买权不仅存在于按份的共有法律关系中,此外还存在于当事人通过契约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约定的债权关系中,在债权关系中,优先购买权是债权式形成权,而在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一种附条件的物权式形成权[5].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的类型,而只是附属于共有权的一个内容,而它的形成是以共有人处分其共有份额的财产为前提的,只有共

7、有人处分其共有份额的财产,这项权利才产生,也只有在这项权利形成后,权利人才可以依单方的意思主张对被处分的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优先购买权得以形成的同时,共有的处分人也同时为自己创设了一种义务,这种权利抑或义务的产生都是以处分行为为前提的。可以这么说,优先购买权反映了共有权法律关系中所存在的—种潜在的权利或义务内容,也反映了共有人内部关系的一种情形。只要按份共有的状态存续,优先购买权即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

8、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此外,为突出不动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城市私房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也专门加以了明确。[6]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是附条件的,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限制的。也就是说,共有人所拥有的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时间,只有在确定的时间内加以行使,逾期则失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