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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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  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效力,国外民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认定主义,又称宣示主义,为法国学者所主张。该主张认为共有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是认定财产关系的行为,并不是移转共有人之间的应有部分。在分割以前,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各有其应有份额存在,只是范围未确定,经过分割才能确定,所以分割的效力溯及共有成立之时。二是移转主义,又称付与主义,为德国学者所主张。该观点认为,共有人对于其共有财产在未分割之前,仅在量上有一部分所有权,分割以后才开始对于其物取得完全的权利。所以,共有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是共有人之间权利的移转。    各共有人将其共有物的一部分

2、所有权分开,互相移转其应有部分而各自取得新的所有权,因而分割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两种学说互有长短,前者可以使物权关系简单化,但是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后者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使物权关系过于复杂。    我国物权法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并未作出规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及学者论述的分析,笔者认为采用移转主义更为合理。共有财产经分割后,共有关系即归于消灭,各共有人即就其分得部分取得单独所有权。各共有人因分割取得的所有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其应有的份额相等。在协议分割时,如分割者为不动产,需于办理分割登记后,始生分割之效力;如为动产则于交付时,始生分割之效力。

3、在裁判分割时,因法院所为之判决为形成判决,故于判决确定时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记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单独所有权。    涉及共有财产分割效力的两个实务问题。    1.共有财产分割对应有部分上设定的担保物权的影响。    共有人应有部分系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权利之比例,亦即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所有权在分量上应享之部分。应有部分在分量上虽不如所有权大,但其权能与所有权完全无异,因而应有部分的处分应适用所有权的规定,可在应有部分上设定担保物权当无异议。问题在于,共有财产分割后,对共有财产应有部分设定的担保物权是否有影响?依上文移转主义的观点分析

4、,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系向将来发生,不溯及既往,故共有财产应有部分设定的担保物权不因分割而受影响,换言之,应有部分原有的担保物权在分割时,其权利仍然存在于该应有部分之上,担保物权人仍可按其应有部分就共有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    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设置合理的程序平衡共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做到在加强第三人保护的同时,又能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的价值。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的相关条款,在共有财产分割诉讼中,法院可根据共有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在共有财产应有部分上设置担保物权的担保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分割方法陈述意

5、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将权利移存于以其应有部分作担保的担保人分得的共有财产部分。担保权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作上述处理,担保权人应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在共有财产分割系以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方式作出时,对担保权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得依物上代位之原则,于其价金请求权之上行使其权利。因为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抵押物转让时如何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利益,均吸收了价金物上代位主义模式的合理因素进行制度设计,即抵押权人通过将其支配权的客体从物转移到价金来实现抵押权。在作价补偿的情形下,若设定

6、担保物权的共有人取得共有财产全部或大部,则担保物权存在于该共有财产的应有部分上;若设定担保物权的共有人取得金钱时,则参照变价分割的做法;若设定担保物权的共有人取得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加上金钱的一部分时,担保物权存在于所取得的该部分共有财产上,而金钱部分则仍参照变价分割的做法。    2.共有人之间的担保责任。    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可以使各共有人取得自己之应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此时发生共有人之间的担保责任问题。所谓共有人之间的担保责任,指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到的物,赋予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

7、任两种。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不藏有瑕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从文义上看,此处的共有人担保责任似乎仅指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是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并不明确,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将该条作扩张解释,将该条中的瑕疵解释为包括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在实务处理中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分得的共有财产也应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甲乙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一个清

8、代瓷器,后经分割,甲补偿乙15万元取得该瓷器单独所有权。但不久发现该瓷器系盗赃物,被所有权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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