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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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完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省政〔2012〕7号)《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

2、偿方案指导意见》(省卫农社〔2013〕16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方案》(省政综〔201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筹资,按照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科学务实、积极稳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县统筹、合理调剂的办法。第四条凡属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户籍为根据),以户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均可参加合作医疗。第五

3、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助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足额缴纳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应缴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第六条根据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适时对合作医疗基金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等作相应调整。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成立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财政、卫生、发改、农办、民政、农业、劳动、计生、药监、广电、教育、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各镇镇长组成。

4、县合管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成立XX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县人大副主任任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纪委、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政协文史委、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及参加新农合农民代表组成。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为全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该机构为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县卫生局领导和县合管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各镇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管办)。各镇设合作医

5、疗报账中心,办公地点挂靠各镇卫生院,中心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会计由镇卫生院会计兼任,出纳由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兼任,卫生院指定2~3名工作人员兼任补助审核员。各村成立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合管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两委成员、乡村医生及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为成员。第八条县合管会及办公室职责:1.修定完善本规定,组织、协调、领导全县合作医疗的实施;2.抓好全县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3.设置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4.筹集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5.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6.编制合作医疗发展规划。第九条县合管中心职责:1.拟订合

6、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指导、检查和督促各报帐中心的工作;3.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4.编制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5.负责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和确认;6.管理参合农户资料;7.负责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确认审批;8.负责镇级医疗机构参合农民8000元以上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补助的复核9.定期公布全县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及医药费补助情况,并向各镇合管办及各报帐中心反馈;10.接受参合户需转院到县级以上及县外医疗机构的报备工作;11.接受农民有关合作医疗的查询和投诉;12.提出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的建议和

7、意见;1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4.向县合管会及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1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合管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条县合管中心内设:1.基金管理组: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支付;2.业务管理组:负责合作医疗日常业务、制度制定与执行、补助手续办理等;3.医疗技术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诊疗项目、用药范围、转诊标准等制度制定和审核。4.信息资料组:负责合作医疗的宣传、咨询,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报送反馈等。第十一条镇合作医疗委员会、合管办、

8、报账中心职责:(一)镇合作医疗委员会以及合管办职责:1.宣传贯彻合作医疗政策和实施办法;2.负责动员组织本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3.负责本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4.帮助农民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的具体手续;5.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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