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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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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办发〔XX)3号)和(国办发〔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乡
2、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合管会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县、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乡镇合管办〈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
3、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乡镇合管站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人员实行异地委派,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以下简称合管科),接受县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第七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纪委书记任主任,县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为成员,其中,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卫生服re.第八条县、乡镇合管办(站)及村合管小组的工作职责。(一)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2、制定相关
4、配套管理措施;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4、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预算和决算方案;5、做好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7、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8、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9、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10、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
5、水平的审查和监管;11、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二)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2、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4、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住院医疗补偿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并定期将有关资料上报县合管办复审;5、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6、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7、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8、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三)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
6、作医疗基金;2、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3、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4、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5、监督和报告参合农民户口外迁或死亡户口注销情第九条县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广电、监察、审计、定点金融机构等部门工作。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户口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一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交费义务后,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帐户,发给。第十二条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
7、要求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补偿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三条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己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的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第四章基金的筹集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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