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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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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409(颁布时间)19970409(实施时间)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本条例如下修改:三十一、《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负责自建供水设施和生产、安装、使用中水设施、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审批管理工作。”删除。第十三条“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定核
2、准。超过用水指标的,需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修改为:“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应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计划增加用水量的用途说明和有关方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垃圾场,构筑污水及粪便渗井,修建渗坑厕所的,应当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同意。”后增加:“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出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设计方案,环境保
3、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技术标准的,予以同意;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在第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申请人除提交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外,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临时用水申请报告,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查,申请的用水量符合定额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定额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4、、施工。”修改为:“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供水设施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后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停止使用的,应当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的节水措施方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新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认为新的节水措施可行的,应当予以批准;认为不可行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在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中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报送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建设行政
5、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报送的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技术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中的“日用水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项目,必须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删除。在第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以上活动的,应当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节水要求的项目文件和设计方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文件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用水工艺和设计方案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
6、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严禁浪费用水。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7、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三)编制用水计划及定额,下达城市用水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工作。(五)负责自建供水设施和生产、安装、使用中水设施、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审批管理工作。(六)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各种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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