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632969
大小:32.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8
《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1003(颁布时间)19961003(实施时间)20021201(失效时间)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三章 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2、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水办)根据市政公用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
3、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公用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监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用水、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市政公用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年度用水、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经市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用水单
4、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用水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并将测试结果报市城水办审核批准,发给《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市政公用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水平衡测试结果编制用水定额,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第九条 建设工程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到市城水办办理临时用水指标后,到供水单位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未办理临时用水指标的,供水单位不予供水。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执行用水计划,并与市城水办签订计划用水协议。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市城水办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一)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超计划用水1
5、0%以内(含1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四倍交费;超计划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八倍交费;超计划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倍交费;(二)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用水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二倍交费;超计划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四倍交费;超计划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五倍交费。第十一条 自建设施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取水量报市城水办备案。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将节约用水纳入能源考核指标,并按季度向市城水办报送用水、节约用水统计报表。市城水办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
6、分析工作。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本单位技术改造计划,采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四条 供水、用水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管理,供水、用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等办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动用水计量器具铅封;(二)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跑、冒、滴、漏;(三)用水管直接冲洗汽车、砂石、路面等;(四)超越水表设旁通管;(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六)其它浪费用水的行为。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使用或增加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必须
7、有节约用水措施,立项审批时应当有市政公用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先进节约用水型工艺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施工。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供水单位不予供水。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