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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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发〔2010〕74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轨道交通条件验收办法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2月22日印发—1—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

2、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第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

3、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重要部位和环节可分为A、B两类:(一)A类:暗挖穿越特级风险源,暗挖穿越(直径1米以上,距暗挖结构顶3米以内)污水管,暗挖穿越河湖,盾构始发到达,盾构开仓,盾构穿越特级风险源,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二)B类:暗挖竖井开挖,暗挖马头门开挖,暗挖—23—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暗挖穿越一级风险源,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盾构穿越一级风险源,深基坑开挖,跨越二级及以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架设施工,模板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

4、20KN/m及以上)的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或将B类升格为A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A类降格为B类进行条件验收,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重要部位和环节。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附表1—16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建设、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施工单位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附表1—16的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进行调整,但

5、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23—第六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要求组织验收:(一)A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方案论证的部分专家,施工单位(或其北京指挥部)安全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

6、必要时可邀请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二)B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必要时可邀请勘察单位专业负责人参加。验收组应按照《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结论。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参加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应重要部位和环节的施工。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严把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

7、收预审关、验收关—23—和整改复查关。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开展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培训,按要求参加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对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履约评价。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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