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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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0日15时50分56主题分类:民族民政 “地名”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09]3号  《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于2009年7月30日经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报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批准,现予以公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2009年7月30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地名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房名(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

3、林地、沙丘、湿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企业名称除外);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是各县(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4、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四)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五)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六)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八)依照本条例监督

5、、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六条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地名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改地名。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对新发现或者未命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区内路、街、巷、门牌号名称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

6、民政府批准;  (四)市级工业区的名称,由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场、林场、牧场、矿山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市内新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名称,由主管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在工程开工前提出意见,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有偿命名、更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时,应当将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

7、说明。  第十条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命名的设施、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藏汉文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审批机关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命名、更名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未予批准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

8、,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  第十二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宏扬民族文化、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藏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习惯,保持地名的文化传承和相对稳定;  (三)尊重当地居民的习惯和愿望,征求有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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