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

ID:6675320

大小:33.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1-22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_第1页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_第2页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_第3页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_第4页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2009年09月10日16时15分205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职业技能”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修订)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1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

2、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者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  职业资格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初级

3、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国家对特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市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并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4、;对国家已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劳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拟定职业(工种)技能规范。  按照前款规定拟定的新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新职业(工种)技能规范的内容被国家采纳的,市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市劳动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劳动

5、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工作规则。  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人事、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鉴定委员会

6、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  (二)考评人员资质审核;  (三)复核劳动部门交办的有技术争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成员由鉴定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征求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应职业(专业)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

7、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四)聘用、培训和考核考评人员、督考员;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市劳动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

8、劳动部门申请核准:  (一)有十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市劳动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市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和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