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能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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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技能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职业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认定。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配合、支持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来源于:房地产E网-www.fdcew.com房地产E

2、网-http://www.fdcew.com/倍讯易-http://www.pxyi.net/  第六条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由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实行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  (二)培训和考核考评员、督考员;  (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  (四)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鉴定机构。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深圳

3、经济特区的实际需要,将国家尚未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第八条 市劳动部门组织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协调、监督工作及有关程序性工作,并可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办理鉴定委员会交办的技术性工作。第三章 鉴定机构  第十条 鉴定机构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机构。  第十一条 申办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4、)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有十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第十二条 申办鉴定机构应向市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部门应会同市政府有关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经审查批准的鉴定机构,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核准的鉴定范围从事鉴

5、定活动。鉴定机构不得将上述许可证和标牌出租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市劳动部门对鉴定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或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管理人员已不适应所从事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的鉴定机构,市劳动部门可在年审时取消其鉴定资格。  第十六条 市劳动部门应定期将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鉴定范围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考评员与督考员  第十七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二级考评员。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

6、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相应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申请考评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委托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培训后,发给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督考员由市劳动部门从具有二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一级考评

7、员中聘任。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劳动者可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初级工:  (一)在同一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四年以上的;  (二)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中级工:  (一)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  (二)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  (三)高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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