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670404
大小:39.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1-21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20729(颁布时间)19920701(实施时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文号)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养路费稽查征收机构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和减免征收范围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方法第五章 养路费的变更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以路养路、
2、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稽查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征收、稽查和办理有关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养路费稽查征收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第五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第二章
3、养路费稽查征收机构第六条 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交通稽查征费职能的法定机关,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国家和省征费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依法征收养路费;(二)依法上路上户,对有车单位、个人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行驶车辆和货物集散地、停车场(站)、码头和道路上的停驶车辆的缴费情况进行抽查;(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有权扣留其行车执照、驾驶证以至车辆;对扣留的车辆,按规定收取保管费;(五)实施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证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六)进行费源管理,建立征费车辆档案,实行年检制度;
4、与公安、农机等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派驻人员掌握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在车辆检验工作中,核验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稽征机构可在必要的路段、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检查站。第八条 各级稽征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并从其所征费款中安排其工作经费。第九条 稽征人员应持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证件执行检查任务。稽征机构配置养路费稽查专用车。稽查专用车应配有专门标志、标牌,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和减免征收范围第十条 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一)凡领有牌证(包括公安牌证、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教练车牌证、应领
5、而未领牌证)的机动车、挂车,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租赁给地方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有收入的车辆;(三)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以及系统外的悬挂军队、武警号牌的车辆;(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八)享受暂免待遇单位超编的车辆;(九)除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另有规定外的其他车辆。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在限定范围内行驶的,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在市(镇)内(包括郊区,下同)行驶的城市环卫部门
6、的专用清洁车及设有固定装置的洒水车;(二)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三)在市(镇)内行驶的城市道路养护部门的养路专用车;(四)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领有厂内号牌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第十二条 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一)按国家和省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自用,并由国家和省预算内全额行政或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包括驾驶员,下同)的小客车、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三)精神
7、病院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收容所自用生活车和敬老院自用拖拉机(均按单位免征一台);(四)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五)公路养护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六)经县稽征机构审核,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七)稽征机构养路费稽查车;(八)本章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军队、武警自用车辆;(九)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免征车辆。第十三条 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暂定免征养路费:(一)环境保护部门的环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