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ID:6779361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25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_第1页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_第2页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_第3页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_第4页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401(颁布时间)19970501(实施时间)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1日公布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养路费征稽机构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管理第四章 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机动车及非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依法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 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必须缴纳养路费。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费征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征收管理规定,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征稽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第五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主管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县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公安、城建、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拒绝征稽人员进行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3、。第七条 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 养路费征稽机构第八条 养路费征稽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养路费征收稽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征费,负责费源、车辆、票证的管理,核定车辆征费的吨位;(三)查验新增、转籍、过户、改装、报废、报停、调驻车辆养路费的缴纳和减免情况;(四)依法上路、上户(停车场、站、货场、码头)稽查缴纳养路费的情况;(五)对车辆缴纳和减免养路费实施年度审验;(六)负责征稽人员的培训;(七)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第九条 征稽机构及征稽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文明服务,接受群众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4、。第十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持统一制发的证件,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征稽机构稽查专用车辆应配备专用标牌和红蓝双色示警灯。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管理第十一条 养路费可按月季或季度缴纳,也可全年一次性包干缴纳。按月或季度缴纳的,车主应于每月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缴纳次月和下季度的养路费。实行全年一次性包干缴纳的,应签订包干缴纳协议。车主应到车籍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第十二条 养路费实行一次缴费,通行全国,不得重复计征。养路费缴讫证和免费证应随车携带,遗失不补。第十三条 符合减征、免征养路费规定的车辆,车主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到车籍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次年的减

5、、免核定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的,缴纳全额养路费。经核定免征养路的车辆,车主应在每季度末到车籍地征稽机构领取下季度免费证。第十四条 经核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缴纳全额养路费:(一)改变使用性质的;(二)变更使用单位的;(三)超出减征、免征范围的;(四)逾期不办理减征或免征养路费手续的。第十五条 车辆需转籍、过户、改装、报废、调驻的,车主应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入户情况及年度车辆统计资料。第十六条 新增或启用报停的车辆,其养路费应自领取牌证或办理启用手续之日起征收。新增车辆应在领取牌证后10日内到车籍地征籍

6、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缴费手续。未领取牌证行驶的,按发票载明购车之日起计征。超过3个月不办理养路费注册和缴费手续的,按应缴全额养路费的2倍计征。启用报停车辆,应先办理养路费缴、免手续,领回牌证后方可行驶。第十七条 车辆(拖拉机除外)报停时间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新车入户不满一年的,不办理报停手续。第十八条 车辆停驶,车主应到当地征稽机构交存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并按规定办清养路费立户和缴费手续,其养路费从次月起停征。征稽机构办理停驶车辆有关手续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征稽机构对车辆缴纳养路费的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并出具审验合格证明。凡未经征稽机构出具养路费审验合

7、格证明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年度检审及新增、转籍、过户、改装、报废和换发牌证手续。第二十条 缴纳养路费应当通过银行结算方式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到当地征稽机构缴费。缴费后,不办理退费、延期、抵缴等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征稽机构应将征收的养路费按时足额上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坐支、平调、挪用和截留。第二十二条 养路费票证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按国家统一式样制作和管理,养路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养路费票证。第四章 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稽机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