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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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路费,是指依法向拥有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政府

2、性基金。  车主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养路费的义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免缴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养路费征收稽查的管理工作。  养路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市(地)、县(市)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物价、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二章 征稽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征稽机构应当

3、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稽查的法律、法规;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车辆征费吨位,依法征费;  (三)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对养路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四)依法办理有关养路费的缴纳、减免、停征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车辆免征、减征养路费的情况实施年度审验;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

4、责。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稽机构可在必要的公路路段设立征费稽查站,对过往车辆缴纳养路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第八条 征稽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公开办事制度,切实做好养路费征稽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征稽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收费,秉公办事,为车主提供高效、文明、优质服务。  第九条 征稽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依法核发的执法证,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  征稽专用车辆应当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管理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车辆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路费。  免征、减征养路费车辆的范围按国家和省人民

5、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养路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免征、减征养路费条件的车辆,车主应当按规定向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免征、减征手续。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者超出行驶区域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路费。  第十三条 养路费由车主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按月或者按年缴纳。按月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养路费,车可以预缴其他各月或者全年的养路费;按

6、年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缴纳次年的养路费。  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车主可以按年度包干缴纳养路费。  按月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在新增当月按旬计征养路费;按年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在下半年新增的,按半年计征养路费。  第十四条 外省调驻本省的车辆,车主应在车辆调驻本省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本省规定标准向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本省调驻外省的车辆,从车辆调驻外省的第三个自然月起,车籍地征稽机构停征养路费。  第十五条 车主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由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收讫标志;经核准免征养路费的,由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免缴标志。  养路费收讫、免缴纳标志必须随车携带,

7、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并接受征稽机构检查。  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不得冒用、涂改、伪造。  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 新增车辆或者车辆转籍、调驻、报废、过户以及变更用途、车型、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载重吨位等,车主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征稽机构办理有关养路费的缴纳、减免、停征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者因交通事故停驶的,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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