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二

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二

ID:6666665

大小:3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1-21

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二_第1页
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二_第2页
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二_第3页
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二_第4页
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二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保存具有历史、考古及古生物学价值的物体,以及为附带引起的事宜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53章 第2C条反对位于私人土地范围的暂定古迹的宣布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1)如经宣布的暂定古迹位于私人土地范围,该私人土地的拥有人或任何合法占用人可随时向主管当局申请撤回该项宣布。(2)主管当局须于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a)撤回该项宣布;或(b)拒绝上述申请,并须随即将其决定通知该拥有人或占用人。(3)该拥有人或占用人可于获通知主管当局的决定的一个月内,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反

2、对该项宣布。(4)行政长官考虑根据第(3)款提出的反对后,可指示─(a)撤回该项宣布;或(b)将反对转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5)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根据第(4)款转交的反对后,可指示─(a)该项宣布维持不变;(b)该项宣布维持不变,但须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更改或附加其认为恰当的条件;或(c)撤回该项宣布。(6)行政长官根据第(4)款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5)款作出的指示,即为最终决定。(由1982年第38号第3条增补。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第53章 第3条古迹及其图则的宣布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

3、第59号第3条(1)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主管当局如认为任何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因具有历史、考古或古生物学意义而符合公众利益,可于谘询委员会,并获行政长官批准后,藉宪报公告宣布该处为古迹、历史建筑物或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由1982年第38号第4条修订;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2)根据第(1)款作出的宣布可包括该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的任何邻接土地,作为古迹的一部分,但该土地须是用作设栏围绕、遮盖或保护古迹,或用作提供通道或利便前往古迹的。(3)根据第(1)款发出的公告,须包括对根据第(4)款存放的适当图则的提

4、述。(4)在根据第(1)款作出的宣布刊登前─(a)主管当局须在清楚显示其拟宣布为古迹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的位置的图则上签署,并将该图则存放于适当的土地注册处;及(由1982年第38号第4条修订)(b)如该项宣布与位于私人土地范围的古迹有关,主管当局须将该项宣布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5)主管当局须─(a)在其办事处备存根据第(4)款存放的每份图则的副本,以供公众人士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及(b)应如此存放的图则所显示的古迹的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提出的要求,免费将有关图则的副本交付该拥有人或占用人。第53

5、章 第4条反对位于私人土地范围的古迹的宣布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1)如主管当局拟宣布为古迹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位于私人土地范围,则本条条文在作出该项宣布前有效。(2)主管当局须将宣布位于私人土地范围的古迹的意向书面通知,连同清楚显示拟宣布为古迹的位置的图则,送达该私人土地的拥有人及任何合法占用人。(2A)主管当局须将根据第(2)款送达的通知及图则的副本,张贴于该私人土地。(由1982年第38号第5条增补)(3)该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可在第(2)款所指的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或在行政长官就个别情况所容

6、许的较长期限内,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反对该项拟作出的宣布。(4)行政长官考虑根据第(3)款提出的反对后,可指示─(a)不得作出该项拟作出的宣布;或(b)将反对转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5)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根据第(4)款转交的反对后,可指示─(a)主管当局按照第3条作出该项拟作出的宣布;(b)作出该项拟作出的宣布,但须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更改或附加其认为恰当的条件;或(c)不得作出原拟作出的宣布。(6)行政长官根据第(4)(a)款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5)款作出的指示,即为最终决定。(由1982年第38号第5条修订;由20

7、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第53章 第5条对古迹的一般管制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主管当局及其以书面授权的任何指定人士,为施行本条例─(a)可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及视察任何暂定古迹或古迹;(b)可在事先获行政长官批准下,于任何合理时间─(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i)设栏围绕、修葺、维修、保存或修复任何暂定古迹或古迹;(ii)在任何暂定古迹或古迹内挖掘或搜寻古代遗物,并将任何至今始被发现的古代遗物移走。(由1982年第38号第6条修订)(2)主管当局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在行使

8、第(1)款赋予的权力时,不得进入任何住用处所,除非─(a)先行取得该处所的合法占用人的书面同意;或(b)在不少于48小时前,向该处所的合法占用人发出拟进入的书面通知。(3)本条并不授权─(a)不准以下人士进入暂定古迹或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