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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诉讼本质诉讼本质之思辨——从探求真相到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逻辑(上)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诉讼本质之思辨——从探求真相到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逻辑(上) 马贵翔 【摘要】诉讼发生的前提是纠纷当事者自行探求真相解决纠纷的困难性,即自行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功能较弱。诉讼从民间、政府到法院发展的内在逻辑是揭示真相能力的逐步提升。诉讼程序公正的内在力量是为探索真相而追求的程序自治性,即对纠纷天然求真格局的固定。诉讼程序独立的实质是程序真实先于而不是优于实体真实,它是对诉讼程序公正的发展。诉讼效率是诉讼程序从
2、理想到现实的桥梁。诉讼公正与效率调和基本路径的思路是通过维持与扩大诉讼结构的方法提升诉讼效率,另一种思路是作为主要途径的简化诉讼结构。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特别是本世纪以来,国内诉讼法学界关于诉讼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公止与效率[1]孰优孰劣以及相互关系的争论较为激烈,这些争论涉及的均是诉讼目的的本质性问题。争论的根源在于这些本质性问题的重要性,即立法者对这些本质性问题的认识与取舍将直接影响到诉讼制度的设计。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应用思辨的方法重点解读实体正义(即探求真相)与程序正义的内在联系以及与实现程序止义直接相关之诉讼效率的本质。 一、诉讼发生的前提:纠纷当事者自行探求真相解决纠纷的
3、困难性 基于利益维护的纠纷之所以成为纠纷的实质是当事者有意或无意引起的对纠纷真相的不同看法。无非分两种情形:一是事实纠纷,即当事人之间对越轨行为当时的客观状态即真实情况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又分两种情形:一是对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的看法有分歧;另一种是对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无分歧。二是对涉及到责任区分的情节性或相关次要事实有不同的看法。上述两种情形都引起了所谓的事实纠纷。当然,分析事实纠纷产生的原因,大致可以看到两种原因,一种是越轨行为的实施人明知事实真相而否认事实,以图逃避或减轻责任,此种情形在刑事诉讼中表现较为多见,而对方当事人对这种“否认”不予同意,于是发生纠纷;另一种原因是不存在故
4、意隐瞒真相的情形,只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对同样事实在感觉、知觉与记忆等方面发生错觉而形成对同样事实的不同看法。这种事实纠纷也可以看作为客观上引起的事实纠纷。二是责任纠纷。责任纠纷从理论上讲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只是对于双方基于此同样事实引起的责任分配有观点分歧。由于责任大小来源于损害的大小,而损害的大小经常涉及到价值判断和定性估量,比如精神损害、社会影响的估价就是这样;就是对于可定量的损害(物质损害)也有一个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此外还涉及行为与损害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法律的不同理解)。从责任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方面是当事人各方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而有意提出减轻己方
5、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的意见。从而引起纠纷;另一方面是虽不存在当事人有意“胡搅蛮缠”的情形,但不同的价值观也客观上引起对损害大小的不同估价。 从表面上看,事实纠纷与责任纠纷有严格的区别,[2]但其本质恐怕并非如此。事实纠纷的焦点是越轨行为的真实状态,是一种直观的也可看作是典型的事实真相。那么,责任纠纷如何呢?责任纠纷核心在于区分责任大小,其本质是对相同事实进行合理定位,也就是找到事实的真正归宿或所在。在这个意义上,知道事实是什么只是事实的一部分,而知道事实的合理所在则是看不见的事实的另一部分。比如某一事实的社会负面影响到底多大本身就是一个事实问题。由此看来,责任纠纷人焦点其实也是事实真相
6、问题。 纠纷当事者自行探求真相解决纠纷的困难性来源于自行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的可能性较小。事实纠纷与责任纠纷的自行解决可通过以下途径:其一,依靠一方当事人的忍让来解决。确实也存在这种可能,当受害人一方当事人认为纠纷长期延续下去会招致更大损失时而主动放弃争执,自认倒霉,于是纠纷得到缓解。但此种情形一般只在受害当事人所受损害(包括尊严等精神损害)不大时可能作出放弃纠纷的决定,而且也不是人人都能做到这一点,有的人实际上更容易讨步不让。其二,依靠有责任一方当事人自行承认来解决。这种情形也是存在的。当有责任一方当事人基于忏悔认识到掩盖事实真相或固执己见是错误时,基于此种良心发现可能主动承认错误并
7、作出相应赔偿,此时纠纷则得以解决。有责任当事人可能不是基于良心发现而是基于迷信担心受到报应或急于功利担心招致更大损失时,也可能承认自己的错误。由于自己得到面子或者良心发现的自省过程以及人的贪利本性,依靠有责任一方当事人自行来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有,但毕竟是少数。其三,依靠单方武力压服来解决。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得不到正当解决时,可使用武力压服的方法解决。武力压服包括直接使用武力和使用武力威胁。在受到威胁一方当事人顾忌生命、财产等利益的重大损失时可能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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