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能动司法再探诉讼本质与特征

从能动司法再探诉讼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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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能动司法再探诉讼本质与特征——以我国的能动司法实践为例自1998年被正式提出,能动司法在我国从评估、借鉴到讨论和实践,经历了一个理论与实践不乏脱节、在曲折中发展的过程。这是由于学术研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实践却往往是迫切的。能动司法在我国被普遍倡导Z前,既没冇经过系统严密的逻辑论证,也缺乏反复、充分的实践检验。我们为什么如此着急地要贯彻能动司法?许多人说,因为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问题、矛盾突出,大量上访、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然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造成法院大量案件堆积,引发更多社会孑盾和问题

2、,形成恶性循环。在我国推行能动司法后确实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就被处理了,有些纠纷就被化解了,但如果我们将这些司法实践活动放到我国法治理念的大背景下,以推行能动司法为契机,对诉讼这一•解决纠纷重要途径的本质和特征进行再探,或许可以够为能动司法寻找到本源性的支持和动力,并发现“这些高举能动司法大旗所谓的举措可能违背了现代司法权的运作规律”在能动司法迅速推进的背后,某些诉讼所应当具有的本质特性却在淹没。一、能动司法的定义(-)美国对能动司法的定义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能动司法又叫司法能动或者司法能动主义,“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

3、屮,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而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种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吋,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的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二)我国对能动司法的定义我国一些主流学者认为,司法能动性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争议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则以外,还要考虑具休案件的事实、法律原则、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作出最后的决定。”彳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的审判实务部门出于自身的实际处遇及长期深受“服务大局、

4、确保稳定”等观念的主导性影响,往往更多地是从政治角度來考虑司法权的运作,所以他们在界定“能动司法”的内涵时,不可避免地渗入了某些政治需求的考量,更多地强调司法能动的政治风格、政治品格,而不是司法自身的。二、我国法治理念屮的诉讼木质诉讼本质在于诉讼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最根本区别,即:诉讼是依靠国家公权力的力量,是国家动用权力对权利的救济方式,从过程到结杲都强烈渗透着国家强制力。诉讼本质上是冲突的个体Z间或个体与社会Z间发生冲突时,通过社会权威主持的公开程序或文化仪式实现惩戒或妥协的规则与途径,是以大众通约的(法律)语言通过直观性对话进行沟通的

5、方式。3专制传统和人治思想无疑是我国诉讼理念现代化的重要阻碍,早熟而不成熟的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亦给现代司法与诉讼制度的止常运作带來了许多负面的影】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一一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赵钢2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3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响。4随着我国法治化发展,诉讼本质应当逐步脱离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得到应冇的独立性。三、我国能动司法中体现的诉讼本质与特征能动司法倡导司法机构在诉讼中发挥能动性,不拘泥于“过去”,而是着眼于“现在”,放眼“未來”,实现诉讼本质性的需求,即诉讼对纠纷的化解、对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作用。

6、能动司法确实明显表现出了诉讼的一些本质特征。(一)诉讼的权益保护性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司法权力的行使对于司法机关來说既是权力,更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能动司法中“司法为民”这一提法体现了能动司法更加注重权益保护性的诉讼特征。(-)诉讼的公正性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夫•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对能动司法冇这样一个解释:“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门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的实现”。能动司法就是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的行使司法权,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避免因不作为或慢作

7、为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侵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司法不作为或懒作为的纠正,是司法公正的回归,是司法良心的体现。“徒法不足以自行”,能动司法就是把纸上的法律变成人们身边活生生的法律,把法律止义变成现实的社会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刘泓,申细云.能动司法的理性思辨.°刘泓伸细云.能动司法的理性思辨.7赵钢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一一以民事司法为屮心的解析8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三)诉讼中纠纷的严重性审前调解是法院调解工作主动的向前延伸,是指在法院的立案阶段设立专门的调解或和解程序,针对法律明确、案情简单的案件,在征

8、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可以暂不立案,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委托调解。这一能动司法的途径为纠纷严重与否设立了一个分水岭,将不具有一定程度严重性的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四)诉讼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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