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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自愿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经评估合格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第三条
2、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择优纳入的原则,对定点医药机构统筹安排,实行协议管理。第四条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确定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第五条全市统一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或经军队主管
3、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具有相关专业诊疗技术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检验合格;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4、险政策要求与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对接。门诊和住院费用能通过医保接口进行结算,并能按规定格式打印医疗收费票据;(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城区药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药店营业面积在50平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7.药店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8.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与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购药费用的结算,能按要求打印结算票据,票据均能注明药名、数量、单价;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情况,集中受理定点医药机构
6、定点准入申请。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门户网站公告受理定点服务申请的条件、受理地点、所需材料等事项,方便医药机构办理定点服务申请。第八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公告的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所需条件,自愿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服务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4.大型医疗设备清单;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
7、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6.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7.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材料: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2);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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