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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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报告题目论公民教育权系部法学系专业法学年级2010级学生姓名卯涵学号201016041343指导教师周云日期2014年3月8日课题研究目的、意义,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目的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关系国家的前途命运和长治久安,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如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受教育程度与个人未来发展的密切联系已经是不证自明的事实,受教育权被剥夺或被侵害无疑会对人一生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认可和保护,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通过宪法和法

2、律确定了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我国也通过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从1954年宪法到现行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庄严承诺切实履行保护每个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和责任,但在现实当中,公民的受教育状况仍然不甚理想,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的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难以保证。随着经济、文化和政治民主的发展,教育对公民个人和国家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的受教育权能否实现,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素质的提高,而且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最终涉及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研究意义受教育权作

3、为一项基本人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出于传授生产和生活经验的需要,教育自发地产生于人们生活实践当中,此时的教育是人人都必须学习的生存技能。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后,教育逐渐正规化和专门化,接受教育成为上层社会的某种特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一些国家开始将教育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试图将初等教育普及化。二战以后,大多数的国家开始将受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上予以确认,随之受教育权也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一系列针对受教育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相继出台,教育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本文对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展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具有如下意

4、义:实际意义。进行研究有利于完善受教育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有利于受教育权得到有效保护。理论意义。有利于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吸取两次人类大灾难的教训,把人权奉为国家法律的最终追求目标,因此人权观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类逐渐走向一个“权利”的时代。教育理念也逐渐从过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接受教育已成为人人平等享有且由各国政府保障的基本人权。最早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从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的。之后,随着经济发展的要求,其他各国也逐渐在宪法中增加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已将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固定下

5、来,如朝鲜、日本、科威特、俄罗斯、波兰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就我国的情况来说,我国的现行宪法和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受教育权保障体系。在国际立法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教育权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受教育权的价值在此时得到了进一步承认。迄今为止,联合国已发布了诸多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国际法及国际规范性文件,其中都有确认和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它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具有普遍性的人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9

6、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另一类是关于儿童受教育权的特殊保护问题,如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这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对“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确认,都在宣告着受教育者不可剥夺的受教育权利和各国政府不可推卸的积极义务。当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对这些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庄严的承诺,共同促进世界各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最终实现,推动世界各国教育的前进步伐。中国政府对这些国际法律文件认可的事实,使得这些宣言和公约中所规定的内容已经成为我国法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它们是我国教育立法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和框架。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

7、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从权利行使的层面看,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或放弃这项权利,比如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然而事实上,教育对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人们总是通过各种方法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来实现教育成果,比如通过参加选拔性、竞争性考试获得更高的受教育机会,包括接受大学教育或研究生教育,乃至更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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