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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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丰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的管理、经营、

2、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标准的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有服务场所、服务能力,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得到网约车许可经营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网络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13—规范服务,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网络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宝丰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区域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

3、门,负责组织领导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县运管局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质检、维稳等部门,建立对网约车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网约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建立完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第二章经营资质的管理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服务场所面积达到200平米以上;(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

4、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工信、公安、税—13—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质检、安全、技术、投诉处理、服务质量考核等内设机构等相应的技术保障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具有相应数量取得网络车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条

5、件。外商投资网络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有车辆信息、私家车转为网约车的车辆信息、网约车驾驶员等信息;—13—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

6、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工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

7、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第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3—第十一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

8、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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