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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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

2、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地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

3、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  (二)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

4、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

5、当提供分支机构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商同级通信、网信等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6、机构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

7、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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