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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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规范、有序协调发展

2、网约车,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实现错位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行业规模,应当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第五条16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网约车行业规模的动态监控机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指标和发展趋势、环境与空间保护、区域交通发展等因素,定期发布专项蓝皮书,适时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调整方案,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公安、经信、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网信、金融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具体条件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具备为本地用户提供

4、长期服务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16保证接入数据库真实、完整。(四)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并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管。第九条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申请人向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材料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信息材料。(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

5、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第十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16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不予行政

6、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市网信办、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不交回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记载并向社会公告。

7、第二节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满足本市公布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7座及以下乘用车,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制动力分配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刹车辅助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灭火及其它应急救生设施。16燃油(含油气双燃料)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大于4.6米,车身宽度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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